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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开始深度介入美国337调查

    日期:2006-11-21     作者:陈晶晶    阅读:3,057次

    大成生化美国337调查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首次就外国律师接触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作出裁决,确认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可以在337调查中了解案件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催生这一判例的是中国女律师冉瑞雪

因为时差,周末的晚上,冉瑞雪还是和美国合作所律师连续开了两个小时的电话会议、凌晨又讨论了次日须给对方律师的回复信函。11月18日一早接受记者专访时,她的脸上还带着些倦意。
“我们刚从华盛顿回来,11月初完成了调取第一批证人证言,”冉瑞雪说,“本月28日为了第二批证人证言我们还得再去华盛顿。”
作为我国农业高科技企业大成生化科技集团公司应诉美国337调查律师团队中惟一的中国律师,冉瑞雪在今年早些时候获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
ITC)的专门裁决,确认冉律师有权接触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这也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历史上,首次裁决确认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可以在337调查中了解案件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没有这个裁决,一碰到跟商业秘密有关的材料我就只能靠边站了。”堆满文件的办公桌后,冉瑞雪快人快语。办公桌上方,悬挂着她的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中国律师突遭刁难

今年4月25日,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AjinomotoCompany)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AjinomotoHeartland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大成生化科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即长春大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大成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大成”)进口到美国并在美销售的L-赖氨酸动物饲料添加剂产品及生产方法侵犯其两项专利,要求ITC启动337调查程序。
据了解,大成不仅是我国内、也是国际赖氨酸市场的重要供应商,目前所占的国内国际市场份额分别高达60%和20%,已极大地撼动了赖氨酸行业老牌企业味之素的市场地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5月31日宣布,应AjinomotoHeartlandLLC公司的申请,按照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对大成展开调查。
大成迅速展开应诉,这也是多年来我国生化类企业首次应诉美国337调查。大成不仅聘请了北京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瑞雪,还很快在其帮助下选择了两家美国合作律师事务所Adduci,Mastriani&Schaumberg,LLP和FoleyHoagLLP,前者在337调查方面资历深厚,后者则是生化领域的法律专家。
在旋即组成的二十多人的律师团中,中国律师冉瑞雪成为此案的主要律师之一,她的名字出现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此案的所有正式文件中。然而,恰恰是中国律师的身份,差一点把冉瑞雪挡在了337调查核心应诉工作的大门之外,理由则是“商业秘密保护”。
原来,今年6月22日,起诉方律师团向ITC提交了一份动议,提出应诉方律师团中的冉瑞雪律师尽管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但鉴于其中国公民身份及目前居住在中国的事实,应不允许她接触本案涉及的味之素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将其排除在能够签署文件、受商业秘密保护令约束的名单之外。

ITC首次裁决

据介绍,绝大多数337调查案件都聚焦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也因此往往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美国337调查程序中的“Discovery”(证据展示)程序又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其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对双方举证的要求。当事人在337调查中不得不披露大量的商业秘密,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生产工艺和产品构成等核心机密。显然,如果没有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没有任何企业愿意披露此类信息。
因此,ITC的行政法官往往在337调查一开始,就会公布“商业秘密保护令”,要求双方律师、专家证人以及翻译等都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双方代理律师通常都会被要求签署一项书面协议,以确保遵守商业秘密保护令,而违反了商业秘密保护令的律师则有可能遭到吊销律师执照等措施的惩罚。
“我在案件一开始也签署了遵守商业秘密保护令的书面协议,这份材料在ITC官方网站上也可以查到,但味之素坚决要求把我排除在签署这种协议的名单外,”冉瑞雪认为,“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对中国律师的歧视。其实,我既有中国律师执业执照,也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执照,自然会恪守两边律师协会要求的职业道德准则。”
很快,冉瑞雪就把她在中国开拓337调查法律服务市场的经历和执业经历,写成一份宣誓书提交给ITC,并会同整个应诉律师团队就对方的动议提出了答辩意见;与此同时,ITC在此案中指定的代表公众利益的调查律师JayReiziss也对冉瑞雪表示了支持,并把他的意见提交给了ITC。
“我记得是个周末的早晨,我一醒来就赶紧看邮件。”冉瑞雪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还是很激动,“果然,我的合作律师TomM.Schaumberg发来邮件告诉我,7月7日ITC正式裁决驳回了起诉方的动议。”
TomM.Schaumberg在邮件里恭喜冉瑞雪,因为不仅她可以继续此案中的很多重要工作,这也是ITC历史上第一次对外国律师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裁决,今后同时拥有美国某州律师执照的其他中国律师或他国律师都可以援引此案。也就是说,该裁决对今后代理337调查案件的外国律师具有判例价值。

中国律师的机遇

冉瑞雪认为,因为337调查本身的特殊性,如果中国律师不能在案件中接触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那就意味着只能辅助美国律师工作,很难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整体判断,帮助中国企业确定应诉策略。
“对方起诉书中很可能就有附件涉及受到商业秘密令保护的内容,如果我们连起诉书都看不全,那我们做本国企业的337调查案是什么感觉?”冉瑞雪说。
实际上,由于文化、语言等各种差异,美国律师和中国企业之间往往存在隔阂,美国律师对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甚了解,而且调查也常涉及到中国法律问题,因此美国律师在进行实质工作前还需要很多时间来理解消化中国国情。
“举个简单例子,哪些文件和信息是调查程序中必须提供的,哪些是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的,美国律师不容易迅速判断。”冉瑞雪说,“相反由于地理因素,中国律师是在一线接触应诉企业所有基础材料和信息的人,相同的文化和语言也可以帮助他们准确判断。”
她认为,如果中国律师在清楚了解基础材料的前提下,还能够有机会对案件作整体判断,并在整体判断的层次上与美国合作律师沟通合作,这无疑更加有利于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
此外,在目前以美国律师为主的业务操作方式下,一单337调查的律师费通常高达数百万美元,这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还是太昂贵,中国律师的深度介入也将有利于中国企业控制应诉成本。
冉瑞雪说,她之所以能够得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支持,主要还是因为她有美国纽约州的律师牌照,一旦她违背了商业秘密保护令,她的纽约州律师执照可能被吊销。从目前来看,这有可能成为中国律师深入这一市场的“门槛”。她所经历的这次“商业秘密保护”风波,实际上确认了337调查中中国律师的空间究竟有多大。
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ITC针对中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数量分别为6起、6起和4起,今年前10个月,已有9起涉及中国企业的337案件被提起,而ITC每年337调查立案的数量往往不过十几起。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件中国企业没有应诉,从而轻易丢掉了美国市场;但站起来应诉的中国企业已越来越多,这意味着迅速成长的中国律师面临着更多的机遇。而冉瑞雪律师赢得的ITC的判例,标志着在应对美国337调查中,中国律师开始从助手角色转入主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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