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定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开展本次律师专业水平评定扩大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定范围
本次评定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凡本市执业律师,且符合评定规则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本次专业评定。
二、网上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及初评开始日期为2020年7月1日,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参评律师应在此时间段内进行申报及材料提交。
三、参评条件
(一)在本市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
(三)参评前3年在申请评定的专业领域连续执业,且每年至少承办3件该专业领域的案件。
本次参评的律师执业年限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即:1、连续执业3年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均处于正常执业状态;2、2017年8月1日(含)及之前开始执业的律师,执业年限为3年以上。
每年至少承办3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每年”为公历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要求连续执业3年的律师,须满足2017、2018、2019年度每年至少承办3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或满足2018、2019、2020年度每年至少承办3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等法律业务的时间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审判、检察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
(四)参加本次评定的律师,最多可以选择3个专业领域申请评定。
虹口、闵行两区律师,在2017年首次专业评定试点中已经参评并通过的,其评定结果继续有效,可在不超过3个专业领域的范围内,选择其他专业领域参评。
四、评定方式
本次专业评定主要通过评审信息系统进行,包括网上申报、网上提交材料、网上初评、现场复评、网上公示、颁发证书等流程,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申报(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1、填写基本信息:参评律师用本人账号登陆东方律师网会员系统,选择“专业评定申请”,填写并打印基本信息表,由本人签字、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党组织盖章,扫描成电子格式(PDF)后上传评审信息系统。
2、完成参评专业案件计分:参评律师根据过去3年办理的案件及相应评价计分标准,选取相应的计分分值,并提交评审信息系统,完成参评专业案件计分;3年内总分达到或超过100分的视为符合该专业领域评价要求;每位律师最多可以参加3个专业领域的评定。
3、上传证明材料:参评律师根据提交的案件,上传相应的案件证明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其中诉讼案件应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非诉讼案件应以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书等为依据;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包含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的日常法律事务,不另计案件数量。案件计算时间:诉讼案件以裁判文书上的时间为准;非诉讼案件以达成成果的时间为准;法律顾问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体要求参照各专业计分标准。
4、参评律师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应完成网上申报及证明材料上传,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可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报名截止后将不能再作修改。
(二)网上初评(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区评审委员会对所在区参评律师提交的基本信息表、案件计分情况及相应的案件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审核。
审核重点为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材料有瑕疵的,可要求参评律师进行书面补正;对于有疑义的材料,可要求参评律师进行现场说明并提交书面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提交市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理。
对于符合专业评定计分要求的参评律师名单,应由区级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市级评审委员会。
(三)现场复评(2020年9月1日至9月20日)
对于通过初审的参评律师名单,应由市级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复评,对于有疑义的参评律师,可要求区级评审委员会或参评律师本人进行说明。
五、公示及颁证
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专业律师名单,由市律师协会经东方律师网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专业律师评价的称号记载于律师信用信息平台。获得专业律师称号的律师可自行在平台上下载并打印专业律师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技术咨询
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400-052-9602
(二)规则咨询
1、市级评审委员会联系人:郝晓雯 马殷华
联系电话:021-64030000(总机)-129、112(分机)
电子邮箱:diaoyanbu01@163.com
2、各区评审委员会联系人由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评定规则之规定执行,相关事项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
附件2:《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问答》(1.0)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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