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年伊始仍处于高峰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上海市政府此前规定的上海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停产、停工至 2月 9日 的期限即将结束,此前停工的企业大多正在准备恢复生产经营。企业在复工的同时,也面临着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巨大考验,这其中也包括企业可能因未能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工作而构成犯罪的刑事风险。
那么,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有哪些,又应当如何进行防控呢?这就需要企业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合规工作,这也正是笔者在本文中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企业在疫情高发的背景下可能涉及的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本罪可以说是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本次疫情中都最容易遇到的罪名之一,涉及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从以上法律条文的内容可见,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了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有感染症状的员工隐瞒病情以便逃避隔离措施、从外地返沪的员工隐瞒行程以便逃避居家观察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属于这一情形。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无论导致疫情传播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无论是否有其他人因为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病毒的行为而罹患肺炎,行为人传播病毒的行为都将构成本罪。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量刑的依据,而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
第二,因“过失”构成本罪的,此处的“过失”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传染病防控义务,而行为人未尽义务为前提。法律规定的传染病防控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规定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和情况,全面核查《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控措施中哪些是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在复工期间严格执行。
2、非法经营罪
(1)本罪涉及的法律条文包括: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共有4项,本文仅列举了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为其余3项情形均为对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商品、服务或者行业所做的规定,与本次疫情无关。在本次疫情的大环境下,企业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的情形主要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而这些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情形”。
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例如上海徐汇区的家乐福超市因为哄抬蔬菜价格,且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顶风作案,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类案例虽为行政处罚,但无疑是一种警示。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攻坚的关键阶段,如果再出现此类哄抬物价或者囤积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须的食品、口罩、药品等商品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不排除国家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妨害公务罪
(1)本罪涉及的法律条文包括:
《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本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都不以产生危害后果为前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均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企业如何有效管控与疫情有关的刑事风险
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上述几类刑事犯罪风险,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实施以下几方面的措施,建立针对本次疫情的合规管理流程,对刑事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1、对于本企业的员工做好健康信息采集和异常情况上报工作
(1)企业对于所有员工,均应当询问和记录员工近期的健康状况,以及员工最近密切接触的人中有无发烧、干咳、乏力等疑似肺炎症状者。其中,对居家办公的员工做好询问和记录即可;对确有必要到单位办公的员工,应当做好体温测量和记录工作。
(2)企业对于所有员工,均应当询问和记录员工最近是否离开过上海市、离开上海后所途经的地区、离沪与返沪的时间,以及近期是否和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有密切接触史。
(3)一旦发现员工本人或其密切接触者存在发烧、干咳、乏力等疑似肺炎症状者,或者发现有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与员工密切接触的,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卫生防疫部门。
需要提醒的是:第一,以上健康信息的采集工作,应当以书面形式完成,例如要求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报告情况。如此方能在处理异常情况时做到有据可查,证明企业已经充分尽到审慎义务。第二,一旦发现有疑似病例、员工来自或者途径疫情重点地区或者有密切接触史等可疑情况,企业务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尽到防控义务。企业故意隐瞒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外地返沪员工进行隔离观察
凡员工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到达上海的,应当要求员工自觉居家隔离观察14天或配合卫生部门所采取的集中隔离措施。原则上,如果条件允许,企业最好对所有外地返沪员工都进行14天的居家隔离观察,在此期间组织员工居家远程办公。如果企业发现来自或途经重点地区的员工有违反隔离观察措施之行为的,应当立即上报卫生防疫部门。
3、积极配合与落实政府部门颁布的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应当实时关注上海市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疫情防控措施,并与辖区街道等基层政府部门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防疫措施,包括检查、消毒、集中隔离观察等各类措施。
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颁布的疫情防控政策与措施,可以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首页,点击进入“一网通办新型肺炎防控专栏”页面,再点击进入“政策信息”页面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32419/nw48516/index.html。
4、针对较为复杂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
企业若严格执行以上措施,遵守政府部门颁布的各项疫情防控法规与政策,则能有效规避和疫情有关的刑事风险,平稳顺利地开展生产经营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