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维权 口头书面均可
据介绍,以前违法人员被判劳动教养后,将直接送往劳教机关执行劳教,没有聆询程序,也不能聘请律师为其申诉,即使有律师愿意帮助也没有依据可行。《规定》的出台,正好弥补了这方面缺憾,保证了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了拟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律师依法代理劳动教养案件。
在《规定》的第三条,明确拟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代为聘请。《规定》要求,拟被劳动教养人员聘请律师的要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出聘请律师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这个要求转达其委托的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这个要求转送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转达其委托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
没钱聘请律师 法律援助帮忙
《规定》提出,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出聘请律师要求,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主动联系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安排代理。
据了解,律师在代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了解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涉嫌的违法犯罪性质,查阅、摘抄拟被劳动教养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事实材料;会见拟被劳动教养人员,向对方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参加聆询,为拟被劳动教养人员代为陈述和申辩;为拟被劳动教养人员代为申请回避、所外执行;代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出控告和申诉;向劳动教养审批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律师合理意见 应当予以采纳
据了解,拟被劳动教养人员聘请律师后,劳动教养部门决定举行聆询的,应当在举行聆询前两日内,将举行聆询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举行聆询时,律师可以向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问,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辩论,发表意见。《规定》对此明确规定,对律师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对话法律人士
行政执法引入律师这是一种创新
省律师协会会长彭永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把律师引入劳教审批过程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以前劳教人员请律师无章可循,现在变得有章可循了,这是一种创新,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公安机关过去对于劳教人员都是“关门审案”,没有社会、法律的监督,该规定的出台对提高办案质量多了一面镜子。再次,使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他们的命运有可能因此改变,其控告权、申诉权、所外执行等权利将得到保障。最后,该《规定》推出在行政执法领域意义重大,劳教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引入律师,对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利的单位,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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