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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工作程序》

    日期:2004-02-1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605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委员长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规范法律解释的工作程序。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立法法进一步对法律解释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问题作了规定。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法律解释工作,先后对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今天出台的工作程序适用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解释的范围,就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解释宪法程序不同于解释法律,该工作程序不适用解释宪法。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考虑到法律实施中有些部门对法律的某些规定理解不一,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某些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正确实施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工作程序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草案的议案,可以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 关于对法律解释要求的办理程序,本工作程序规定,对于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同时规定,法工委拟订法律解释草案,应当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听取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本工作程序还规范了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程序,规定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法律解释草案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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