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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最大亮点:个人律师事务所将走入百姓生活

    日期:2007-10-29     作者:北方网    阅读:3,186次
    在昨天(28日)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通过了《律师法》修订草案,这部草案首次提出了“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并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标准,执业人员资格等都做了严格规定。记者就这一新变化采访了一直在关注“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前景的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委员会委员,银河律师事务所廉立律师。他认为,首次即将在我国出现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专业化分工、职业操守的提升是一个促进。

此次《律师法》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就是首次提出在我国境内“个人可以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此次《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准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是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的补充。

谈到这一新变化,廉立委员告诉记者,在外国,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占到了当地全部律师事务所一半,这些个人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着包括保险、金融和医疗等方面专业法律咨询。随着《律师法》的修改,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将走入我们的生活。那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会给普通百姓带来哪些改变呢?

个人姓名注册办案更尽心

现在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家出资、合作或者合伙制。国家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肯定有利于律师的专业化分工。由于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以律师个人姓名命名的,因此就算是为了自己的名誉,律师也势必会逼迫自己努力钻研案件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也会促使律师在接案时对案件有所甄别,从另一个角度提高案件办理水平。

“高门槛”准入打造“精品店”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个人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做了严格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除了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能是注册资本为限。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所有这些都会促使个人律师事务所会走精品路线。用句通俗的话讲,要办出律师事务所中的“精品屋”、“专卖店”,进而与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优势互补。

律师首享“豁免权”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法庭上为代理、辩护目的而发表的意见,不受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藐视法庭的除外。对此,廉立律师认为,国家首次提出律师“豁免权”是一次重大突破,对确保律师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舞台,让律师能充分履行职责,对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具有划时代意义。

可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证据

律师可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律师的申请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有必要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廉立表示,这条明确指出,律师因办案需要收集证人证言就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法院帮助联系证人,检察机关,法院应当给予支持,这对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利,确保法律公正将起到促进作用。

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有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不被监听,通信不受检查。廉立认为,此举对扩大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律师顺利客观公正办案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不被监听是否会出现与嫌疑人互相串供的情况,廉立表示,社会首先应相信律师的职业操守,同时从两个方面作努力,提高律师准入门槛,提高律师的职业操守,加大对违规律师处罚力度,同时放宽对清除出律师队伍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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