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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04-0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3,214次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就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作了说明。 《若干意见》中“有关登记规程规定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等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涉及香港投资者身份证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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