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验检疫系统实施工作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日期:2001-08-3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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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张淑荣与各分支局一把手、局党组成员与各分管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分别签订了《工作质量责任书》,这是广东省检验检疫系统首次以签约的方式实施工作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将事故责任人明确到每位负责人身上。
该责任书明确规定,凡是造成重大工作质量事故,包括因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或因过错未能把好进出口检验检疫关,导致进出口货物在国内造成不良反应,损害国家利益的;未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引起疫情传入、传出等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落实检验检疫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就签发证书,或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物品不作有效处理就予以放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证单、印章管理规定,导致证单、印章流失或者被盗用的;倒卖或者变相倒卖证单、标识、标志等,以及造成其他一般工作质量事故的,将根据后果的轻重、责任的大小、给予责任人、直接领导,直至单位一把手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责任书还明确指明对国家质检总局督办的工作质量事故应当立即立案,其他工作质量事故应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广东进出口检验检疫系统还专门成立了工作质量督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工作质量的督查和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并通过将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签订落实责任制的方式,将每个单位、部门及每个工作岗位都置于这一制度的管理之中,实现了全员、全方位的工作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