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律协通知 >> 转载文件

转载文件

市司法局关于2006年选派律师人员出国留学和攻读外国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6-04-18    阅读:5,131次

 沪司发政(2006)13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为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继续做好选派各类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提高本市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构筑上海法律人才高地,市司法局今年继续选派律师出国留学,攻读法学或法律硕士。具体通知如下:

一、派出人数、目标、方向

今年市司法局将继续通过推荐、考核,选派20名左右本市律师出国留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LLM)和法律硕士学位(MLS)。派出国家主要为英国和澳大利亚,如赫特福大学法学院、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伦敦大学法学院、伯明翰大学法学院、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昆士兰理工大学法学院等。除以上国别、院校外,律师人员也可以自行联系其他国家的法学院校(必须在我国教育部公布的外国学校名单之中)。派出期为一年。

二、申请留学人员条件和甄选

(一)申请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本市户口;

2、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工作(不受工作年限限制),2006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已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录用意向的可以先推荐,待正式签定协议后再确定公派身份;

3、法学士以上学位;具有法律专科或非法学士学位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4、英语水平达到相关外国院校的要求:英国赫特福大学法学院为IELTS6.0分或TOFEL550分以上(或在上海参加该校自行组织的英语考试达B+);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等其他英国学校IELTS7.0分,TOFEL 625分以上(IELTS6.5 分或 TOFEL600分以上的,需参加相关学校的英语强化培训);澳大利亚各大学法学院IELTS6.5分以上,其中写作6分以上(IELTS6.0分需参加英语强化,其中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IELTS5分需参加英语强化15周);

(二)甄选原则和程序:

1、派出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综合评价和推荐,所在单位应在推荐中承诺派出人员留学经费已经着落;

2、区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材料须经区县司法局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材料须经律师党委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送政治部宣传教育处;

3、市司法局综合考评后,对入选对象进行面试考核,通过后再经有关部门政审,然后按IELTS或TOFEL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派出对象;

4、获准派出人员均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司法局签订有关协议。

三、培训费用、服务手续费用、奖学金和“帮助出国留学借款金”

留学人员的学费(不包括国外英语强化班的费用)及一年的生活费(因汇率原因目前只是估计),在英国约人民币(下同)22万元、澳大利亚约17万元。各项服务手续费用6000元(含合同公证费、出国签证费用,不含外国学校的报名费)。

2006年仍设置奖学金共50万人民币,奖学金额为2—4万人。奖学金由律师协会出资,具体评定及发放办法另定。

被推荐出国留学的执业律师在提供担保后可申请 “帮助出国留学借款金”。

四、推荐材料和期限

(一)被推荐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表;

2、事务所与个人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能短于留学期限),应届毕业生先提供录用意向;

3、2名教授或高级职称人员的英文推荐信(装在信封内并由推荐人在封口上签字);

4、经公证的学位(学历)证书、成绩单,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出具今年6月可能获得学位的证明及成绩证明(大学出具的中英文学历学位和成绩证明原件可不需要公证);

5、IELTS或TOFEL考试有效成绩或英国赫德福特大学英语成绩证明;

6、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需提供以上1、2、3、4项材料原件,出示5、6项原件,各项材料附复印件2份。

(二)推荐材料在4月26日前汇总并报市司法局审批。经综合考评并对申请留学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律师人员出国及留学事务由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承办,有关问题可与该中心联系。中心地址:汉中路8号601室,联系电话:63176438。

 

附件:1、2006年律师人员出国留学推荐表

2、关于安排参加英国赫德福大学英语测试(UHELT)的通知

        二ОО六年四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