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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立法监督“红头文件”

    日期:2007-09-25     作者:潇湘晨报记者 周华平 实习生 倪满园 通讯员 路标    阅读:1,427次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8项工作报告,审议8件地方性法规草案、1个决定草案和有关人事事项。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主持了上午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佑卿主持了下午的第二次全体会议。

如果你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将可以向备案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是否合法,将需要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如果不合法,而制定机关又不修改或者撤销的,省人大常委会将按照规定予以撤销。

我省拟立法监督“红头文件”。昨日上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据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先后十易其稿。

6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须备案

草案将6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范围。一是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是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五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六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针对三类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哪些情况将进行审查?据介绍,条例草案规定的主要是三类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三)有其他不适当,应当予以撤消的情形。”

公民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审查要求

参照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以及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如果认为文件确实存在不适当的情形,应当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如果拒不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消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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