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李女士与王先生是再婚夫妻,婚后并无子女,王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2005年10月6日,新达律所受立遗嘱人王先生的委托,为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遗嘱、见证人证明等,王先生在遗嘱中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归妻子李女士所有。
2006年2月6日王先生去世后,其子在2006年5月31日用一纸诉状将李女士推上了被告席,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王先生的遗产。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因此不予认定,依据法定继承判决分割了王先生所有的房产,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其子房屋折价款16万余元。判决后,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定:王先生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请求。
据此,李女士认为,这是新达律所的过错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新达律所赔偿因其所做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而给自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达律所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服务合同关系。李女士作为王先生所立遗嘱的受益人,按遗嘱可取得王先生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在王先生所立遗嘱不被法院认定后,虽也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被法院判令支付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法官认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收取相关报酬的同时,负有与此相对应的高度注意义务。律师如果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新达律所在为王先生提供法律服务时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出具的律师见证书因存在瑕疵而未被法院认定,故对于李女士支付给其他继承人的房屋折价款及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作为李女士受到的损失,由新达律所给予全额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北京新达律所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