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律师”谈“和谐”
日期:2006-12-10
作者:吕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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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东方大
律师”评选宣传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律师,越来越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作为向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
律师,正越来越频繁地“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在构建和谐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无疑少不了
律师这个行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所未有地以党的正式文件的方式多次提及并论述“
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句话二十八个字的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看,可谓每句话都与
律师服务息息相关,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更是体现了法治理念,强调了
律师价值。而从《决定》分析的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如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等)的化解、减少,也都离不开法治完善、制度建设、法律服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决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对“
律师事务所”、对行业协会,作了社会理论角度的定位,“
律师事务所”是一种“社会组织”,其作用在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对其要“发展和规范”,给予“培育发展”、“培育扶持”;而
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则是一种社会团体,要发挥其“社会功能”,“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可谓是我党社会建设的重要理论,而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
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在其中其地位可谓重矣、作用可谓大矣!在对其“定位”之后,《决定》进一步特别强调要发挥
律师的“积极作用”,并“规范”
律师收费。
可见,和谐社会的构建为
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会,也为
律师队伍建设的加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借“东方大
律师”评选宣传之东风,我们理应作出更大的努力!
(作者为上海市
律师协会会长、上海市首届“东方大
律师”评选宣传活动组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