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公会作为职业团体,成立于辛亥革命的大潮之中。虽然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和1927年《律师章程》都严格限制了律师公会的活动范围,禁止其从事与法律无关的活动,但上海律师公会并不满足于法律性职业团体的定位,它希望在政治领域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上海律师公会的政治参与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12年成立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在律师章程的限制与政治参与之间寻找平衡点,态度是谨慎的。第二阶段,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37年。在抗日救亡运动的影响下,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革命大潮中。总体来看,无论是谨慎的,还是积极的,只是政治参与方式的不同而已,法治、爱国和责任的精神则是一直贯穿其中。
一、谨慎参与:“九一八”事变前的上海律师公会
在这段时间里,上海律师公会虽然努力安于职业团体的定位,恪守《律师章程》对律师公会活动范围的限制,但身处上海,要做到这一点,却有很大的难度。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上海律师公会所遇到的第一个政治运动。这一年,愤于中国政府在巴黎和会上外交的失败,5月4日,北京学生举行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并火烧赵家楼。北京政府对示威学生采取了高压政策,有一些学生被捕。政府的态度激起了更强烈的反抗,运动逐渐波及到全国22个省份以上的200多个大小城市,上海是其中之一。自5月26日起,来自上海70所学校的2万多学生开始罢课;6月5日起,商人、店员、工人开始罢市、罢工,数目浩大的工商机构以外的公民也参加了罢工。这样,上海就成了运动的另一中心。
在这种空前高涨的政治热情笼罩下,身处其中的上海律师公会却表现得非常谨慎。5月7日,北京学生爆发示威游行的第三天,上海律师公会致电北京政府司法部,请求对被捕学生进行公开、公平的审判。同时,它还致电北京律师公会,请求其对被捕学生提供法律辩护。然而,除了这两份电报外,上海律师公会再没有其他任何的举动。很明显,在这场席卷全国的政治运动中,上海律师公会是从法律角度看待问题的,反映了它对《律师章程》有关律师公会活动范围的遵守。
1925年的“五卅运动”,则是对上海律师公会政治热情的另一次考验。在这一年的5月15日,中国工人顾正红被日本纱厂卫兵屠杀。为抗议日本人的暴行,5月30日,2000多名中国学生和工人在上海举行游行示威。与6年前的“五四运动”一样,整个上海又被搅动起来了。在强烈的反对帝国主义的气氛下,各种各样的公共性团体组织了无数次的抗议活动。
然而,与这些团体的积极参与相比,上海律师公会的沉默是显而易见的。当时,就有人致信《时报》编辑,责问在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行动起来,反帝救国的关键时刻,为何上海律师公会保持沉默,并希望上海律师公会能够采取措施,援助受害者。
与此同时,上海律师公会的一些会员也对公会的冷漠表示不满。1925年6月6日和7日,时任常任评议员的王开疆向公会提出了一项议案。在议案中,他指出,虽然公会应遵守《律师章程》的规定,不应参与政治活动,但在此非常时刻,提供帮助和支持是公会份内之事。
在各方的压力下,1925年6月9日,上海律师公会分别致电北京政府、江苏省政府、上海市政府。与同时期其他团体的宣言和通电相比,上海律师公会的通电显得更为平和。在通电中,它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五卅惨案的过程,并认为租界捕房自卫的借口并不能成立,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上海律师公会在“五卅运动”中唯一的表态。
总体来看,上海律师公会在这段时间里的表现,尤其是在“五四运动”和“五卅运动”中的表现,突出地反映了它对《律师章程》中关于律师公会活动范围限制的遵守,即使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有所表示,也极力将其与法律事务联系起来,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并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反映了它在《律师章程》的限制与政治参与之间寻找结合点的态度。
二、积极参与:“九一八”事变后的上海律师公会
对于上海律师公会的政治参与进程来说,“九一八事变”是一个转折点。此后,它开始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直到抗战爆发。
(一)“一二八”事变前后的上海律师公会
1931年9月18日,日本关东军蓄意破坏南满铁路柳条湖附近的一段路轨,并以此为借口,大举进攻沈阳。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奉行“不抵抗”政策,致使日本军队在短短4个月里,就占领了东北三省。但日本人并不就此餍足,1932年1月28日,日本海军陆战队又在上海制造了“一二八”事变。但南京政府却继续奉行“不抵抗”政策。1932年5月5日,在英、美等国的介入下,中日双方签署了《淞沪停战协定》。日本人的侵略,政府的妥协退让,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生死关头,全中国再次掀起了抗日救国的热潮。处在战火中的上海更是被抗日大潮席卷了。
与以往不同,上海律师公会对这两个事件作出了快速的反应,积极地投入到抗日运动中来。
1931年9月25日,“九一八”事变爆发6天之后,上海律师公会执监联席会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付方法。李时蕊被推选为临时主席。在会上,李时蕊指出,虽然上海律师公会不应讨论法律以外的问题,但日本人侵略东三省,国难当头,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不应沉默。鉴于《律师章程》有关律师公会活动范围限制的规定,蔡倪培建议这次会议的有关决议材料应保密。但这一建议遭到了汤应嵩的反对,他认为,日军侵占东三省是非常严重的事件,如果上海律师公会还不有所表示,会遭到国人的质疑。
1932年2月,各团体救国联合会在上海正式成立。该联合会包括了来自各个社会团体的代表,目的是联合各界、各阶层的力量,共同抗日救国。上海律师公会也派沈钧儒、李时蕊、刘陆民三位代表参加了该组织。在汤应嵩看来,上海律师公会的代表在各团体救国联合会上不受重视,主要是因为上海律师公会没有一个公开的、鲜明的立场。对于所有会员来说,现在正是关键时刻,应积极向政府表明自己的立场,以共赴国难。汤应嵩的话得到了大多数会员的支持。在激昂的气氛下,执监联席会通过了如下决议:通电政府表明立场;救济东北难民;响应中华民国律师协会有关团结一致共同御辱的号召;请求各地律师公会召集特别会议商讨进行方法;召开上海律师公会特别会员大会以讨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1931年9月30日,上海律师公会召开了会员谈话会,专门商讨日军占领东三省的问题。经过激烈的讨论,决定成立4个行动小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研究对日政策以供政府参考;对日实行经济绝交;组织抗日义勇军;对外宣传日本暴行。
按照9月30日会员谈话会的决议,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上海律师公会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从而在上海的抗日救亡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九一八”事变后上海律师公会刊发的主要函件参见表一)。
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上海律师公会共刊发各类函件21件,与其在1919年和1925年的表现形成鲜明的对照。同时,这些函件的内容也不再局限于法理的分析,态度也变得更加强硬。这说明,上海律师公会在民族危机面前,已经不再拘泥于《律师章程》有关律师公会活动范围的限制,而是积极投入到救亡运动中来,已经成为一个坚强的人民抗日救亡阵地。
(二)“七君子事件”与上海律师公会
对于上海律师公会在“一二八”事变期间的表现,国民党当局并不是“无动于衷”,很快它就对公会假以颜色。1933年1月,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以“出席律师公会首先主张废止恭读总理遗嘱及向党、国旗行礼,并主使一般反动分子通电宣言诋毁党国”为由,将积极主张抗日的李时蕊开除党籍,并行文中央党部转咨司法行政部吊销其律师证书。虽然经过上海律师公会的强烈抗议,李时蕊最终并没有被起诉,也没有被吊销律师资格证书。但这一事件却是国民党当局对上海律师公会在“一二八”事变前后表现的一个警告。这个警告促使上海律师公会改变策略,虽然仍积极参与政治,但参与的形式和风格与“一二八”事变期间相比,已有所不同,更加冷静和富有策略性。这集中体现在“七君子事件”上。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加快了侵华的脚步。到1935年,华北的局势已经非常紧张,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深重灾难。为挽救民族危亡,全国各地再度兴起了抗日救亡运动。沈钧儒等领导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救会”)便是其中之一。
1936年5月31日至6月1日,“全救会”召开成立大会。大会选举宋庆龄、马相伯、沈钧儒、邹韬奋、李公仆、王造时、沙千里、史良等40余人为执行委员,沈钧儒、章乃器、李公仆、王造时、沙千里、史良等14人为常务委员。大会通过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宣言》、《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等文件,提出“一定要促进全国各党各派各实力分子,停止内战,一致联合,抗日救国”。
对于“全救会”的救亡活动,国民党政府当局如芒刺在背,必欲除之而后快。1936年11月23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派出8个特务小组,会同英、法两租界的捕房西探,分别到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仆、王造时、史良、沙千里的家里捕人。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事件”。
“七君子”被捕后,上海市公安局进行了紧锣密鼓的侦查。1937年4月侦查终结,全案移送江苏省高等法院检察处。1937年4月3日,江苏省高等法院检察官翁赞年以危害民国的罪名对其提起了公诉。案件进入到了起诉阶段后,沈钧儒等决定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在被捕的“七君子”中,沈钧儒、王造时、史良、沙千里等4人本身就是律师,当时都在上海执行律师职务,沈钧儒和史良还是上海律师公会的领导人。即便如此,“七君子”还是每人都聘请了三位辩护律师,组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律师辩护团。具体参见表二:
表中所列举的21位律师几乎都是上海律师,他们在当时的法律界都享有较高的声望,多为法界耆宿。如陆鸿仪律师曾任北洋政府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大理院院长;张志让律师曾留学美国、德国,并曾任大理院推事、北京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张耀曾律师曾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李肇甫律师曾任北洋政府国会议员;汪有龄律师曾任北洋政府司法次长,朝阳大学校长;江庸律师曾任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北京政府学校校长;刘世芳律师东吴法学院资深教授、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董;刘崇佑律师曾任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第一届国会议员。可见,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这个律师辩护团都堪称一流,为古今中外司法史所罕见。
针对检察官的起诉书,律师辩护团与各被告紧密配合,进行了精心的诉前准备,并草拟了长达2万余字的答辩状。在1937年6月11日和6月25日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和辩护律师团与检察官、法官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并将法庭变成了宣扬爱国救亡的场所。
“七君子事件”发生后,得到了全国舆论的密切关注。在公众的压力下,也由于国内形势的变化,1937年7月31日,国民党当局不得不以“沈钧儒等各被告危害民国一案,羁押时逾半载,精神痛苦,家属失其赡养”为词,裁定停止羁押,交保释放。
表面上看,“七君子事件”期间,上海律师公会的表现极为低调。虽然参与该事件的4位被告、21位辩护律师,都是它的会员,但它从未就这一事件发表过任何公开言论。但上海律师公会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却通过不为人所注意的举动表现出来:首先,在1936年2月5日召开的执监联席会上,就上海律师公会是否参加“全救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决定会员个人可以律师界的名义但却不能以上海律师公会的名义参加该组织;其次,作为知名的政治活动家,沈钧儒和史良从1932年和1933年起相继进入上海律师公会的领导层,而在他们被捕以后,从未有人提议撤消他们在公会中的领导职务;再次,在“七君子”被释放后,上海律师公会立刻通过了一个决议,为“七君子”中的4位,即沈钧儒、王造时、史良、沙千里举行了欢迎宴会,以示慰问。
可见,上海律师公会与这一事件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虽然在接到了国民党当局的警告后,上海律师公会开始留意自己的表现,但它并没有放弃政治参与,只是改变了参与的形式和风格,并更加注重采用策略,以免显得过于引人注目,但其对救国运动的赞许和支持却是显而易见的。●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自2002年起,本市推行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新机制,进一步畅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使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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