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律协动态

律协动态

上海律协代表团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简报

    日期:2005-07-0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1,075次

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沪港澳律师共同发展
――上海律协代表团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简报

    应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香港大律师公会、澳门法务局和澳门律师公会的邀请,以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为团长的上海市律师协会代表团一行三人,于2005年6月30日至2005年7月1日间,先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了友好访问。代表团成员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副会长朱洪超和监事黄宁宁。访问期间,代表团成员与香港、澳门两地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交流。考察香港和澳门两地一国两制法律实施现状,并与两地多家机构就如何在一个国家,三个不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加强合作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代表团在香港期间访问了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香港大律师公会,并拜会了香港律政司梁爱诗司长、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资深大律师(胡大律师同时是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专家顾问)、和香港高等法院王式英大法官。代表团在澳门期间访问了澳门法务局和澳门律师公会。此次代表团访问取得了积极成果,达到了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的目的。现将访问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背景介绍
    2002年6月,上海司法局与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合作主办,由上海市律协具体承办的“沪港律师培训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下,每年夏季,由上海方面选派12名优秀青年律师至香港进行为期3个月的实习交流。实习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大律师行、保险公司、银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2003年,由于非典原因,该项目暂停。2004年,该项目恢复,并根据第一期培训的具体情况,对律师培训的方式进行了微调。根据新的方案,12名律师将分为两批各6名,分别在香港进行为期6周的实习交流。同时,2004年,有6名香港青年事务律师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2周的实习。
    2005年,在前两期培训成功实施的基础上,第三期“沪港律师培训”启动,首批学员于2005年6月27日赴港。上海律协代表团在香港期间,就项目的进一步合作与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进行了商讨,并与首批6名学员进行了交流。同时,以此为契机,访问香港及澳门的多家法律机构。

    2. 基本情况
   (1)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
    6月30日,我们首先拜访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拜会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一杰、副董事长郑静仁,并与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三位合伙人余万宁律师、庄仲希律师和白涛律师进行了交流。
    余律师介绍了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特别就2005年5月12日全国律协发出《关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有关内地律师事务所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据余律师介绍,目前在香港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人数至少在三至五千人,甚至可能达到近万人。然而,这些法律服务人员主要在外国所提供法律服务。外国所占据整个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法律服务的八成左右。
    作为进入香港市场唯一的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中资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在18年的服务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营。余律师代表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欢迎更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但余律师同时认为,内地律师应改变散兵游勇式的进入。余律师建议,中国内地律师应利用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互相联合,增强实力,以共同进入香港市场,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展开中国法律服务业务的良性竞争。
   (2)香港大律师公会
    香港之行的第二站是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方面出席会谈的有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资深大律师,内地执业及关系委员会主席麦业成大律师,及其他大律师代表。香港大律师公会与上海律协访问团,就国际大律师公会会长及香港大律师公会代表2005年8月访问上海市律师协会等事宜进行了工作讨论。双方初步确定,将于2006年4月在上海举办研讨会,并将该研讨会作为同期在香港召开的国际大律师年会的后续活动。
   (3)澳门法务局
    7月1日,上海律协访问团抵达澳门。澳门的第一站是澳门法务局。澳门法务局局长张永春介绍了澳门法务局的基本职能。据介绍,澳门法务局的基本职能包括以下方面:1) 政府立法的草拟工作;2) 对普通民众的法律宣传;3) 公证员管理(包括政府公证员和私人公证员);4) 土地、房产、公司等的注册登记。
    同时出席会面的还有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胡汉清主席及其他基本法研究中心的代表。
   (4)澳门律师公会
    拜访澳门律师公会是此次澳门之行的重要任务。7月1日下午,上海律协访问团,及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代表共同拜访澳门律师公会。这也是上海律师界与澳门律师界8年来的首次正式接触。
    会议中,澳门律师公会华年达会长、石立炘秘书长向访问团详细介绍了澳门律师的执业情况。

    二、 香港大律师制度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主权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的“一国两制”原则赋予香港高度自治权,还重要地规定了主权回归前原在香港实行的法律制度保持不变。
    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制度。其法律专业架构源自英国及威尔士。香港法律专业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tor)两个分支。概括而言,事务律师首先接触当事人并提供初步法律意见。大律师则专注提供详尽法律意见并在准备阶段和在庭上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工作。大律师因此被视为专门深入法理研究诉讼的专家。
    香港目前由大约800名左右的大律师。
    大律师在所有准许法律代表的法院及审裁处都享有出庭讼辨权,更独享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公开聆讯的出庭讼辨权。
    大律师制度的一大特点是,执业大律师必须个人执业,不能与大律师同行、事务律师或其他人合伙经营。这有助于维持大律师的独立性并确保香港市民能聘用客观专业、不偏不倚的法律代表。大律师的独立性一直被视为香港自由民主的重要基石。
    每年,首席法官会委任少数执业10年以上,其能力、专业知识、讼辨技巧、品格及其对大律师专业服务和社会贡献都值得表扬的大律师为资深大律师(回归前为御用大律师)。
    就大律师的服务领域,大律师可在下列情况接受以下人士的委聘:
    (1) 当工作牵涉在香港的国际性仲裁,大律师可接受香港事务律师、在香港的外地律师,及在香港以外的律师或当事人的直接委聘;
    (2) 当工作涉及在香港进行的诉讼及本地仲裁,除少数特定范畴的专业人士(如专利及商标代理人、仲裁员、会计师等)可直接委聘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外,大律师只可接受香港事务律师的委聘;
    (3) 当工作与香港进行的诉讼及仲裁不相关时,大律师一般可接受外地律师或当事人直接委聘;
    (4) 当工作牵涉香港以外地区的诉讼及仲裁,或当工作主要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而案件主要在香港以外引起、发生或牵涉香港以外地区,大律师可接受本地及外地律师或当事人直接委聘。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49年成立,是一个代表香港大律师的专业团体,所有在港执业的大律师都是其会员。公会的宗旨见于公会的《规例》、《规条》及《附例》。公会审议及执行涉及一般影响有关法律专业及司法公正的事宜,其中包括:维持大律师专业的独立及尊严;促进本港司法公正;捍卫法治;订立专业守则、纪律及操守;促进公会及各法律同业、司法人员、市民及海外同业的良好关系,加深彼此了解。
    公会的行政由公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执委会的委员通过每年选举产生。公会的一切政策均由公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公会设有常设的专责委员会协助处理专门事宜,如纪律、民事及刑事罪行法例和规程、专业教育及行业发展。

    三、 澳门律师制度
    澳门目前有106名专职律师,65名实习律师。由于澳门的整个法律制度仍然沿袭葡萄牙法律,尽管澳门的官方语言为汉语和葡萄牙语,澳门专职律师队伍中,能够用双语执业的律师仍然寥寥无几,仅12名华人律师可用双语执业。可以用广东话交流的律师人数亦很少。
    澳门律师公会是完全自治的律师行业协会,其设立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同时有7名理事和3名监事。澳门律师公会还设有澳门律师业高等委员会,主要处理律师投诉事件和对律师的纪律惩戒。该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必须包括3名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3名执业10年以下的律师,1名法官,1名检察官和1名澳门行政长官指派人士。
    澳门律师公会的日常工作与内地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基本类似。不同点是,澳门律师公会还负责律师入籍的考试。考试申请人必须在澳门大学法学院或者澳门认可的其他法学院取得法学士学位,其次要完成律师业实习。如果是非澳门大学法学院或澳门地区认可的其他法学士,则必须完成两年的澳门法律先修课程之后方可申请考试。考试可选择中文或者葡文。澳门律师业并未区分资格证书和执业证。考试合格后,即成为澳门执业律师。澳门律师执业与国内不同之处还在于,澳门律师未采用年检制度。
    澳门律师另一个值得一提的特点是,只要缴纳150万元澳门币作为保证金,澳门执业律师即可向政府申请私人公证员资格。目前澳门律师中有40人左右具备私人公证员资格,可以向社会大众提供公证服务。私人公证员与政府公证员在公证服务领域上的唯一不同是遗嘱公证只能由政府公证员进行。
    澳门律师公会的监管法律法规包括《律师通则》、《澳门律师会章程》、《职业道德守则》、《律师纪律守则》、《律师从业规则》和《专门意见规章》。

    四、 体会和感想
    时值香港回归8周年之际,一个国家中,三种法律制度下的法律人才能够在一起交流,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真正含义。尽管香港、澳门分属英美普通法和欧洲大陆法两种法律制度,但两地在各自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其法律制度也出现了许多相似点。此次上海律协代表团香港、澳门之行的发起源于第三期“沪港律师培训项目”。经三地法律人士的一致同意,今后的沪港律师培训亦延伸至澳门,以使各地的年轻律师可以获得更加丰富的法律视角,同时,也是给“一国两制”注入具有现实操作意义的法律服务内容。
    沪、港、澳三方初步决定,在适当时候组织沪港澳律师访京团,通过三地律师的联合行动,宣传一国两制。

 

                                          (执笔人:黄宁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