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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坐旁听席的代理律师

    日期:2006-04-0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3,219次
《新民晚报》  2006年04月09日  版次:B-11 作者 林松根
 
        事出有因
      20多年前的上世纪80年代初,上海发生了一桩建国后罕见的丈夫杀妻分尸案,因而在当时引起了轰动。在这桩案件中,徐晓青律师和我担任了被害人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当时,我国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聘请代理律师出庭这项程序,还没有像现在这样的明确规定,而在《刑事诉讼法》之后实施的《律师条例》,对此却作了笼统的规定。当我们向审理此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后,才知道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尚属首次。不过法院还是支持我们工作的。他们在审判程序上作了适当安排,允许我们参加诉讼的全过程,尽可能保证我们顺利履行职责,以充分维护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法院却把我们的座位安排在“旁听席”上。
      合议庭法官征求我们的意见,徐晓青律师和我表示:“我们所代理的事务是本案整个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我们有权要求坐在法庭审判区内合适位子上;但如果法院安排确有困难,那么在行使诉讼权利不受任何影响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顾全大局。”法庭对我们的合作态度表示赞赏。于是,我们就成了坐在旁听席上出庭的代理律师。现在的人们对此也许会觉得好笑,但时代确实就是这样为我们留下了它的印记。
    
      法庭辩论
      案件正式开庭。依照法律规定,法庭调查首先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然后由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再经过对杀人凶器、现场血迹、被害人的尸体鉴定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的举证、质证,法庭清楚查明了被告人程某故意杀害妻子吕某的犯罪事实。
      接着,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庭审各方即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对于程某最终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围绕着程某的犯罪动机起因、犯罪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对于量刑而言具有重要影响的几方面问题,各方展开了辩论。
      检察官首先发表《公诉词》,他认为被害人吕某好学上进,向往未来和幸福;而程某仅仅因为怀疑其妻有外遇等琐事,就剥夺了她年轻的生命。而且,程某以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对吕某分尸抛尸,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极大的危害性,给吕某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及其成员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伤害。据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请法庭对程某处以极刑。
      被告人程某的辩护律师接着发表了《辩护词》。他提出了三条要求对被告从宽处理的辩护理由:一、程某杀妻的动机和起因是因为妻子有外遇,而且经程某努力仍不见其回心转意,于是他在“越想越气”的情绪支配下实施了犯罪;二、程某的行为如果与奸杀或多人同谋杀人等犯罪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程度显然要轻;三、在公安、司法机关教育感召下,程某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鉴于以上三个理由,请求法庭对程某从轻处理。
      被告人程某本人也为自己作了辩护。他说开始争吵时,并没有真的想杀她,只想教训教训她;后来失控了,就顺手拿起一块钢板敲了她三下,为了不让她叫喊,又用枕头捂住了她的嘴。至于说分尸抛尸,那是因为藏着的尸体已腐烂发臭,为了顺利抛掉尸体,所以不得已而为之。
      公诉人对此立即予以反驳:那么重的钢板在一个女人头上猛砸三下后,再用枕头紧捂嘴鼻长达半小时,这是不想杀人还是蓄意故意杀人?至于分尸抛尸都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而采取的残忍手段!被告称“不得已而为之”,难道我们应当把被告的残忍看作是对“环境卫生”的贡献吗?
    
      理意见
      徐晓青律师和我作为被害人吕某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对案件发表了如下意见:
      首先,程某认为并指责吕某“有外遇”,其实只是出于他的怀疑而不是事实,因为至今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的事就不能在今天公开审判的法庭上把它当作事实反复说,不然就损害了死者的名誉。难道吕某在被非法剥夺了生命之后,还要公开受辱吗?何况死者已去,生者尚在,他们的名誉同样应当得到保护!所以从现在起,法庭上如果必须谈及“吕某有外遇”的话,必须要加上一个前置限制词,就是“被告人程某怀疑”,以防止反复一百次之后,怀疑成为事实。
      其次,怀疑别人就能杀掉别人吗?退一万步说,如果一对夫妻中有任何一方真有外遇,另一方就能动辄用杀人来“解决问题”?显然不能!所以,如果有人认为(或者隐含)有“原因”的杀人是“情有可原”的,甚至可以作为对杀人犯“从宽处理”的理由,那无疑就是无法无天!
      第三,程某作为一个“宣传干部”,把他的“专业本领”即“宣传手段”用到掩盖罪行和扰乱执法上去,他杀人后,迅即在报上刊登了妻子“因病出走”而失踪的启事,以掩人耳目、混淆视听;同时,他又躲进精神病院长达一年之久,以毁灭罪证,逃避惩罚。人民用钱培养了这个“干部”,他却算尽机关,伪装自己,对付人民,而且“聪明”到登峰造极、淋漓尽致的地步,这难道不足以让人们引起警觉?
      最后,程某的辩护人认为只要不是“奸杀”、不是“共谋”杀人就能“从宽处理”,请问这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呢?我们查遍刑法也找不到!
      徐晓青律师和我虽然只能坐在旁听席上履行职责,但我们的代理意见却得到了法庭的充分重视、当事人的特别赞许和人们的广泛关注。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以犯有故意杀人罪而“判处被告人程某死刑”。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当年4月下旬(“五一”节前),程某与其他10余名罪犯在公判大会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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