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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会法》规定法院可强制执行不拨缴经费的单位

    日期:2001-08-3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3,553次

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将规定对不拨缴经费的单位,法院可强制执行。
据悉,修正案草案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的标准拨缴工会经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欠、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拒不组建工会等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修正案草案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非法撤消、合并工会组织的,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阻挠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