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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日期:2006-04-29     作者:法律之星    阅读:2,894次
     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规范。

《办法》规定,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只要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平等协商机制,即可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资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筹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为防止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企业年金待遇差距过大,《办法》还规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

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激励职工和留住人才的作用,《办法》允许企业根据本单位职工岗位和工作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并规定职工擅自离开企业和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属于本企业缴纳部分,企业可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处理。考虑到职工在退休前有患重病或遇到其他重大困难的可能,《办法》还规定企业职工除退休(职)后可领取企业年金外,退休前如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也可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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