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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授和著名律师说“公费旅游”

    日期:2007-08-21     作者:洪巧俊    阅读:2,079次
    针对中纪委近日会同最高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了安徽省检察院一起出国考察团违反外事纪律事件,《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和著名律师田文昌,他们认为:“公费出国旅游”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很难轻易就说它完全符合贪污罪。

对于两位法学家轻飘飘的“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的话,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我看来,首要是如何遏制这种太滥的“公款出国旅游”,才是当务之急。然后才是给“公款出国旅游”戴什么罪名帽子,让这种行为定贪污罪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目前来南非访问的中国公务团太多太滥。我认为多数是借官方访问、商务考察、办展览会等名目,来南非游山玩水。”这是南非华人翻译协会会长谢雪莉说的一番话。北京一位前市长也讲过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他说由于许多中国人去南斯拉夫学习养奶牛的经验,当地的官员就说:“中国人就是爱学习,连我们的奶牛都认识中国人了!”

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9年国家财政支出中,仅干部公费出国一项消耗的财政费用就达3000亿元。这几年还有增长趋势。可见,中国官员出国考察是多么频繁。要不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伪造“芬兰司法部邀请函”事件,被芬兰拒绝入境,“丢丑丢到芬兰”而引起国民公愤,这种“公款出国旅游”的事就依然会这样“频繁”下去。

出国考察,借机旅游一下,这是公开的秘密。在一些官员看来,只要不把公共财物放到自己腰包里,吃了喝了玩了,要查也不过是“违纪”,处分一般相对较轻。这才是大吃大喝、公款旅游等现象愈加严重的真正原因。

如今,吃喝不论罪,导致了更多的公款被挥霍。“公家的钱只要不装进自己口袋,怎么花都不怕。”这条“不怕”的准则,造就了一个大吃大喝的潮流。“公款出国旅游”也是这条“不怕”准则的另一个潮流。在这股潮流中,许多单位已把出国考察作为一种福利,甚至有的单位还“按官衔分配”。

依笔者之见,“公费出国旅游”认定为贪污罪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以公务之名行私人游之实”,其法律性质当然可定义为“公款私用”。我国的《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伪造“芬兰司法部邀请函”事件,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怎么就不能定贪污罪?这一行为在对公款的耗费上,与其他贪污手段并无实质区别,应受到同等司法制裁。

我想,既然出现了争议,最好的办法是国家司法部门站出来界定解释,使之不存在争议。如果只是因为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就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以公务之名行私人游之实”的现象要得到遏制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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