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处罚有威慑力 执法时应告知
对于逃票者信息入征信体系,不少市民表示支持。 “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对逃票者有威慑力。要是因为逃票产生信用污点,从而耽误买房、找工作,相信很多人会好好掂量这个问题。”一位乘客表示。
市民陈先生告诉记者: “逃票一次罚50元,逃票者再多逃几次就补回了损失。可是被纳入诚信体系后,以后在社会福利、贷款、银行利率优惠等方面会造成各种不方便,这一措施不光对逃票者是较大惩戒,对习惯贪小的人也有震慑作用”。 “地铁逃票等行为,完全属于恶意的、唯利是图的行为,伤害了公众利益,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以在将来的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市民刘女士说。
但也有市民担心措施具体的实施问题,“如果逃一次就有信用污点,是不是太严重了?俗话说 ‘事不过三’,是否连续数次被发现逃票再纳入征信系统?”还有网友表示,应该对逃票者进行一定的告知, “执法的时候要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否则侵害知情权。”
建议
信用管理效果有限 处罚应有针对性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认为,将地铁逃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做法可以尝试, “逃票行为本身就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滥用,此举有利于提高违规成本,增加执法震慑力”。
但对于实施效果,顾骏表示,此举可以管住一部分人不逃票,并不能管住所有逃票的人。在实施过程中,逃票者若是“爱惜羽毛”的人,那么信用管理对其逃票会起到遏制作用。但若逃票者是那些将来不会贷款、不会找较好工作的底层人群,或者诚信对其没有价值的人来说,那么纳入征信系统的作用就微乎其微。
因此,顾骏建议,地铁营运方及相关部门应考虑,将地铁逃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措施主要监管的人群是哪些?对待不同人群应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本报大律师顾问团成员刘春泉律师也认为,将地铁逃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不妥当,对逃票者应分别对待。他认为地铁逃票人员的构成是复杂的,原因也是多样的,不应该简单地以此方式一刀切处理。“要看这一行为高发于什么人群,如果是白领逃票,那你这个可能很有威慑力。但对于那些买不起房也不需要贷款的人来说,效果恐怕难说了。”
刘春泉认为,目前,本市地铁票价较高,在普通市民生活成本中所占比例不低,也可能是逃票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同时,他建议可以加大查处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纠正逃票人群的侥幸心理。 “如果逃票的人知道会被抓,你就是不纳入征信体系,只是罚款,他也不一定会逃”,刘春泉说。
借鉴阶梯式处罚方式 设立征信年限
有市民质疑,地铁逃票就纳入征信体系,那违法停车呢,还有其他形式的逃票呢,如坐公交车逃车票、进公园逃门票,是否都要纳入征信体系,这是不是有滥用征信的嫌疑?
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仲剑峰律师认为,应该谨防个人征信系统被滥用的倾向,如果将漏交水电煤、逃火车票汽车票等都纳入征信系统里,容易造成公权力过于干涉私生活领域的情况。
仲剑峰建议,征信系统应是 “可进可出”并具有阶梯性的,例如,第一次逃票可予以警告,第二次才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纳入征信系统之后,行为人还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改正措施,将征信系统内的不良记录消除。此外,相关规定出台后,后续的执行及监督也需要跟上。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家陆震认为,逃票行为本身已触犯了公众利益,行为人应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由于个人征信系统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银行贷款、购买机票、出国旅游等各个事项,因此,将地铁逃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会产生一定的震慑力,有利于改善社会风气。但将这一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可以卸责,技术及机制可以双管齐下:一方面作为轨交营运方需改进技术,加强劝阻;另一方面,国家需从技术上杜绝逃票的行为,两者并不冲突。
至于怎么避免滥用征信系统,陆震建议,可以为征信系统设立一个年限,例如,5年内表现良好就将不诚实的记录清除,若屡犯则考虑延长消除年限等。此种做法,对于那些潜在行为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 “无赖式”的人物也会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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