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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铁腕治太" 恶意排污开出百万罚单

    日期:2007-09-25     作者:黄勇    阅读:1,581次
    昨天,《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中规定,对恶意排污的企业,最高可罚100万元人民币。

一级保护区内禁开水上饭店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适用范围比1996年的"条例"有所扩大,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记者看到,草案中规定,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场等;禁止从事水上餐饮。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必须拆除,逾期不拆,将强制拆除。

上游要对下游水质负责

上游的水污染了,也会导致下游的水遭殃。为此,"修订草案"中特别规定,"实施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这样规定,不仅要求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工作负责,而且要求其注重相邻下游地区的水质保护,保证跨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受害方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可以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代扣。"这样规定,正是体现"谁污染、谁受害"的原则。这种区域水质联动保护创下了全国的先例。

"修订草案"还专门单设一章明确,要完善公共信息发布机制,扩大公众对太湖环境的知情权等。

污染太湖最高可罚100万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一直是环保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1996年的条例明确对污染企业最高罚20万元,但一些企业排污所获取的利益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本次"修订草案"明确污染太湖行为最高可罚100万元——"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停产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任务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

"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使用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企事业单位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物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防治水污染物设施的,最高罚款50万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使用的,最高可罚5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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