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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四部法律草案新看点 电气水都将累进加价收费

    日期:2007-08-27     作者:龙虎网    阅读:1,461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

循环经济法草案:城市建筑不能想拆就拆

26日提请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草案还对过度包装、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作出限制。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建诚信档案防学术造假

首次提请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此外,草案还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境内自主创新产品,引进技术、装备应制定再创新方案;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可授予承担者;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单位不举证算劳动者赢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难。26日提请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水污染受害者有权索赔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修订草案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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