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培函[2006]第31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目前正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与近期马上出台。这次修正案修改补充的内容较多并且多数集中在一些专业领域的犯罪,总共二十余条,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枉法仲裁等违法行为。
鉴于这次修订专业性强,同时鉴于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为帮助提高各级法官、律师、部分从事公诉业务的检察官和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公安人员等法律工作者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诉讼、侦查业务中的业务水平。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2006最新刑法修正案(六)专题讲座及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研修结束后将由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颁发40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班特点
本次高研班将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有关单位的权威专家、学者,对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背景、内容进行深入讲解,同时结合实务,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提问答疑、焦点讨论等形式,围绕涉及刑法修正案(六)在法律实务中的理解和应用难点,进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专题报告和业务交流。
二、研修内容
1.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背景和其它相关修订情况说明
2.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4.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第161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6.妨碍清算罪(刑法第162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修订说明及适用
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0.高利贷罪(刑法第175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1.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7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5.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6.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1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法第312条)的修订及适用
19.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20.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的修订说明及适用
21.刑法修正案(六)生效时间的说明
三、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朗 胜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
任卫华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姜 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教授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律师;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官;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
五、时间及地点
2006年8月4 日—8月7日 北京市(8月4 日报到)
(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8月1日)
六、参加办法
每位参加代表须交研修费1880元。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37797 68589753
传 真:010—68577251
联系人:周 洁 张 颖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27228 联系人:赵老师
七、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厅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为维护社会诚信,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27228。
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附件: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06年 6月21 日
附件:
2006最新刑法修正案(六)专题讲座
及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报名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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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预订 |
□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06年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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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出您关注的议题及需要咨询专家的问题或您关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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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二○○六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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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010—68577251;
2、此表复制有效,并保存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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