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一案在沪开审
日期:2006-06-27
作者:唐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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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司法解释的施行,可望使我们所代理的‘叁诚’诉‘超佳’货运赔偿责任案起死回生,此案可能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一案,其司法意义和现实意义都很重要。”说到这里,已有10年律师工作经历的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的李洪华、李洪国两位兄弟律师显得格外兴奋。
上海闵行区法院办案法官朱祺5月15日在接受《中国现代企业报》采访时表示,法院已受理原告方提交的这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申请”,案件正在依法加紧审理当中。两位律师说的司法解释,是指今年5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实施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李洪华律师告诉《中国现代企业报》,在上海注册200万元的超佳物流公司几乎一夜之间在其注册地和经营地“蒸发”;协议委托其异地运输价值26万元钢材货物而货物在中途秘密失踪、赔偿责任久追未果的上海叁诚物资公司欲哭无泪:这数十万元的损失谁来负?
当然是由超佳公司来负。李洪华律师肯定地说。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秘密失踪”,超佳公司并不否认,只是始终没有赔偿经济损失。
奇怪的是,在叁诚公司索债过程中,这家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税务“零”申报、状态正常的超佳物流公司原来在上海闵行都会路126号开门迎客的经营地,已然“店是人非”,店门顶头挂出了另一家物流公司的广告招牌;而在注册地,超佳物流公司也失去踪影———一个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物流公司,就这样“神秘失踪”“下落不明”。
据工商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超佳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汤长青出资160万元,为绝对股东。李洪华律师称,他们在全面调查取证中发现,200万元注册资金的超佳公司疑窦丛生,涉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等罪名。
就有无证据推翻叁诚状告超佳涉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5月15日,被告方超佳公司代理律师黄志宏在接受《中国现代企业报》采访时称,他“现在没法回答这个问题”。
李洪华、李洪国两兄弟律师按照注册地管辖权属,于去年11月代表叁诚公司向上海南汇区法院递交了诉状:鉴于超佳已然“超假”,成了名副其实的“三无公司”,申请人叁诚公司请求法院判定法人代表及绝对股东汤长青承担连带责任,裁定财产保全查封公司法人代表及绝对股东汤长青的两处房产,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而法院认为,按照修改前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法院无权查扣股东个人财产,故不予立案。债权追索搁浅。
今年1月,新的《公司法》开始实施,叁诚再诉,法院按照新法有关规定受理此案,案件起死回生。1月27日,法院做出裁定,依法查封了汤的一处房产(另一处房产,李律师称调查发现被汤于去年早些时候转移其兄名下)。3月初,此案移交由闵行区法院全面审理中。5月1日,原告方叁诚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申请”。
有一句老话叫做“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显然“庙”是比较难“跑”的。可在李洪华律师长达十年的律师生涯中,经常见到由于原《公司法》的自身不足或缺陷,公司“庙”和股东“和尚”逃避责任时一个比一个“跑”得快,许多债权人合法权益常常因此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案例。《公司法》修正案,特别是新增“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等规定,使得今后即使公司这座“庙”逃了,主观上恶意、客观上恶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法律责任的“和尚”,也将无路可逃———这,或许就是这起新法实施以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一案的司法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