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欲介绍律师捞取好处不成,竟然假冒律师并伪造传票欺骗当事人钱财。9月19日下午,这起诈骗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名合谋设局的被告人分别获刑。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光耀律师作为被告人之一刘某的辩护人参加庭审,刘某是这起团伙案件唯一获缓刑的被告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案并派员旁听,东方卫视转播了庭审纪实。
高院惊现假传票
2015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上海高院安检楼内,徐某手持法院传票匆匆赶来开庭,但其手持的传票却引起了高院工作人员的注意。原来,其持有的开庭传票上所盖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章不仅比正常的小,颜色还异常鲜艳。经过询问,徐某称传票为其律师所给,并详细报出了律师的姓名、所在律所以及联系方式,还打开手机给工作人员展示所收到的开庭信息。然而,该信息的来源竟然是一个“131”开头的手机号码,并非上海法院系统12368短信平台所发,律师的电话也无法拨通。为慎重起见,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传票所标明的庭室和法官进行核实,结果发现没有该案件的审理信息,最终确认该传票为伪造。徐某得知后傻眼了,想通过诉讼争取权益的事情突然没有了着落,又白白被骗了几万元的“律师费”。由于该事件涉嫌刑事犯罪,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徐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冒充律师骗钱财
事情要从2015年6月份说起,徐某与他人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均败诉。被告人陈某得知后,即向徐某表示该案可以向其认识的黄律师咨询是否存在转机,意欲从中牟利。陈某向徐某索要了相关材料提供给黄律师进行咨询,约一小时后黄律师反馈称该案可以做做文章,并告知徐某可以通过向高院申请再审来争取权益。然而至同月中旬,被告人尤某(陈某的丈夫)在得知陈某先后两次均未能约出黄律师与徐某面谈的情况下,两人商议由尤某安排指示被告人刘某冒充黄律师与徐某见面。在陈某的指示下,刘某冒充黄律师多次与徐某面谈,并先后以“鉴定费”、“交通费”、“疏通送礼”、“律师费”等名义骗取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6.66万元的现金和购物卡。为取得徐某的信任并继续隐瞒真想,陈某还先后伪造两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交给徐某。直到徐某持上述传票前往开庭当日,整个事件才东窗事发。
亵渎司法必将严惩
在案件调查中,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徐某手持的“传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份“传票”上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印章为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在这份伪造的传票上,案号、案由、开庭地址、传唤事由等一应俱全,甚至明确标注了真实在上海高院工作的法官及书记员姓名。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尤某、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6.66万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且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还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害了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严重损害司法机关权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尤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尤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经本所余光耀律师的积极辩护,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余律师代理该案的被告人刘某,虽受人指使冒充律师身份进行诈骗,触犯了刑法,但其获得辩护的诉讼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理应得到充分保障。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秉承专业态度和法律精神,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多次会见刘某,在庭审中为刘某进行了客观的、严谨的、积极的辩护,充分阐明了刘某在本案中的从属地位和犯罪情节,最终刘某经人民法院判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也是本团伙作案中唯一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庭审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对正朴律师事务所余光耀律师的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正朴律师的专业、严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形象也获得了人民法院的积极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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