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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如何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日期:2007-08-27     作者:李亚杰    阅读:1,391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将进一步调研后再作考虑。

    律师法修订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制度恢复阶段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这类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很少。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由国家出资兴办是不合适的,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在“附则”中作规定。

    有关部门认为,目前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有1400多家,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1.2%,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但都需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事务所靠自收自支难以生存和发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满足当地群众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建议保留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认为,目前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有些是自收自支,有些是财政补贴,情况很不一样。对这类律师事务所如何加以统一规范,意见尚不一致。据此,法律委建议对这个问题进一步调研后再作考虑,这次暂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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