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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4-10-1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919次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招标采购中要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规范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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