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赔偿
日期:2006-12-03
作者: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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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安军
铃声响过,电话中传来了远在南京农村的张龙的声音。我激动地对他说:“我拿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了!裁决支持我们20多万元的工伤待遇申请,我们赢了!”长达两年涉及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的两起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事情还得从2004年11月份说起。一天下午,我在电台做客《东方大
律师》节目,刚走出广播大厦大门,遇到了一位专门等候我的来沪打工的农民兄弟,向我讲述了发生在他弟弟身上的事情。他弟弟张龙在上海一家公司打工,2003年11月5日受单位委派与同事骑自行车到客户单位去公办,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汽车司机违章承担完全责任。张龙在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左侧肌体偏瘫,外伤性癫痫,颅骨缺损并致精神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两个三级和一个十级伤残。经抢救,虽保住了命,但却落下严重的终身残疾。事发时,张龙的孩子还不满2岁,一个家庭面临着致命打击。面对着高额的医疗费以及今后生活,全家人一筹莫展。
我边听边思索,觉得该事件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和一个法律难点。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因受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获得民事赔偿;一是因工伤致残后,从劳动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个法律难点是这两项赔偿可否兼得,这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因为以往的有关法律和现在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是持否定态度的,即只能获得一项赔偿。而单位老板也是依据上海的有关规定不愿意支付张龙工伤这一部分的赔偿。
但是2004年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了我对此案两者兼得胜诉的信心。
我决定先打交通事故的赔偿,再走劳动仲裁途径。正如我所预料的那样,交通事故赔偿比较顺利地获得了60多万元,然而真正的战斗是在劳动仲裁庭上。作为张龙单位的代理人首先否认我们的仲裁请求,并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44条的规定为依据,认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得重复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对此,我早有准备。我向仲裁庭陈述道:首先,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两者的法律基础不同,工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次,国务院行政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有法可依的。
但仲裁庭显然并没有接纳我们的观点。和张龙的哥哥走出仲裁庭时,我们都沉默了。可是,我仍然坚信,法律既然规定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那就不可以免除。而张龙单位所提的上海市的规定,我认为也是可以突破的,在适用范围上,我发现该办法只适用上海户籍的员工,而对于本案中的当事人并不适用,而应适用《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而该办法对于可否双份赔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针对被诉方的抗辩理由,我们认为并不适合外来人员。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我向仲裁庭清晰、有理有节地陈述了我的观点。最终,裁决支持了我们20多万元的工伤待遇赔偿,对方也没有再上诉。
我不禁感奋系之:为国家新颁布的一系列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也为审理此案的年轻仲裁员在把握法律关系以及运用法律方面的精准和魄力。同时,想到这些赔偿可以给张龙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帮助,我的心宽了。(作者为上海市康昕
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