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发行优先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确立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常用的“毒丸计划”、类别股份等措施在中国难以推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
魏群说,在设立反收购政策与保证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诚信责任的这对矛盾中,美国提供的经验是,以判例法的机制,即“司法过程中实现不断立法”,促进诉讼的活跃程度,从而让当事董事严肃紧张地面对反收购政策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规制其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其诚信责任。(周翀)
全文如下:
苏立文·克伦威尔美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群昨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国际论坛"上指出,目前美国公司经常使用的各种反收购政策,在中国操作的难度似乎较大。
由于对发行优先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确立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常用的"毒丸计划"、类别股份等措施在中国难以推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董事与董事会同时到期的规定,也使得分级分期董事会制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魏群说,在设立反收购政策与保证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诚信责任的这对矛盾中,美国提供的经验是,以判例法的机制,即"司法过程中实现不断立法",促进诉讼的活跃程度,从而让当事董事严肃紧张地面对反收购政策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规制其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其诚信责任。
她认为,由于美国并购活动实践丰富,在反收购与监管方面的博弈已经相当细致和成熟。不仅公司可以预先设置反收购条款做到有备无患,美国各州也均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限制董事反收购法律责任,包括勤勉义务、商业判断原则、对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审查、董事在出售公司时的义务和衡量标准等。在不断涌现的法律判例中,种种"制服"与"反制",推定与免责的条款早已条缕分明,使得美国的反收购操作在博弈中不断完善和推进,从而更大程度地保护了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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