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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状告养路费不合法一审败诉 将继续上诉

    日期:2007-07-06     作者:刘胜军    阅读:2,543次
    在经历了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律师曹博得到了一个早就在他意料之中的判决结果。今天上午, 红网曾关注过的律师状告收养路费不合法 http://hn.rednet.cn/c/2007/04/29/1193190.htm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曹博在诉状中称,今年1月26日,他去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缴纳养路费,被对方告知他除了应补交2006年养路费之外还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最后他交了从2006年1月到2007年6月的养路费1800元、滞纳金816元。

原告曹博认为,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在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他的情况下收取他的滞纳金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同时,收取养路费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了《公路法》的相关条款。

被告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辩称,对曹博养路费和罚款的征收均有事实和依据,且收取养路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故认为曹博对该处收取养路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的理解是错误的。

原被告双方的 辩论焦点集中在养路费收取是否合理上,双方同时拿出了为自己的观点佐证的法律依据。

曹博最大依据是《立法法》和《公路法》。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的尊严”;《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地方刑法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路法》第36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况且,车辆购置税已经出台,再征收养路费更是重复征收。”曹博说。

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拿出的法律依据则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6)1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出台前其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和《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数部地方性法规。

上午11点10分,经合议庭合议后,法官当庭宣判驳回曹博的诉讼请求。而在两个多小时前,曹博在去法院路的路上便很坦然地告诉记者,他知道是肯定会败诉。

曹博平静地接受了败诉这个意料之中的结局,但他依然坚持自己在法律上是有理的。“我会继续上诉。”曹博说,尽管他知道二审的结果可能还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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