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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首例 律师讨回77万"风险代理费"

    日期:2007-06-12     作者:高国垒    阅读:2,995次
律师收费中的“风险代理”一度不被法律认可,曾有律师上法庭索讨风险代理费却铩羽而归。去年12月,发改委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代理的收费形式,终于承认了风险代理的合法性。记者昨天获悉,静安区法院日前生效的一份判决,支持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追讨77万元风险代理费的请求。这也是律师收费新规实施后,律师首次通过诉讼成功追讨风险代理费。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去年与一家公司订立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合同,由绍刚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一场诉讼。双方约定基本律师费2万元,同时约定了风险代理,如法院判决或调解,公司应得金额的10%将作为风险代理费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公司先行支付了2万元的基本代理费。
庭审过后,公司于去年9月表示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起纠纷,因而不再继续聘任律师。至于风险代理费,公司表示这部分律师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拒绝支付。通过法院后来的判决,公司获得了相应金额钱款。绍刚律师事务所则将公司方起诉到静安区法院,追讨律师风险代理费。
律师能否收取风险代理费,法院曾通过判决作出否定的回答。三年前,本市中级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书认定,律师收费中的“风险代理”约定违反《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司法部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风险代理一说,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律师索讨风险代理费的请求。上述两个办法只明确了计件和计时两种律师收费形式,没有明确风险代理费。
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就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外,多数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静安区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与公司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于法不悖,应予支持。公司方称风险代理费约定有违法律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77万余元律师风险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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