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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国际公约 著作权案外商胜诉

    日期:2001-09-0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235次
瑞士布鲁克集团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独资企业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5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这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万豪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布鲁克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14幅工程摄影作品及相关技术,10日内在《四川日报》上向布鲁克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布鲁克公司为本案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认证费用等损失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布鲁克公司在我国注册登记后,从1996年起开始将一种柔性防护技术引入我国国内,并作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其在宣传中使用的工程摄影作品中包括了瑞士公司的有关工程摄影作品,同时,布鲁克公司的《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中有关于SNS石崩柔性边坡保护系统性能、传统方法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使用文字说明。万豪公司系1994年1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6月,万豪公司在其《柔性防护和最佳性价比的选择》宣传画册上使用了瑞士公司工程摄影作品13幅、布鲁克公司工程摄影作品1幅及《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上关于SNS石崩柔性边坡保护系统工程技术使用文字说明作品。布鲁克公司得知后,立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成都中院审理后认定万豪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作出了前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瑞士公司许可布鲁克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该13幅工程摄影作品,并授权对非法使用该照片或文件的公司或部门提起法律诉讼,因此,布鲁克公司取得了该13幅工程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享有的权利及瑞士公司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万豪公司未经布鲁克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由于侵犯著作权与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万豪公司关于布鲁克公司已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就不应再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在布鲁克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万豪公司的非法所得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万豪公司主观过错责任、态度及是否采取补救措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及布鲁克公司支出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和国外公证费、认证费用、可能获得的稿酬等,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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