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出台
日期:2004-09-0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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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1999年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进行了改造,并正式推出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新版《条款》囊括了《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除资产评估业务以外的全部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将全部业务投保,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部分业务投保,注册会计师有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与1999年版相比,新推出的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在承保的业务范围方面,2004年版条款囊括了《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除资产评估业务以外的全部业务,包括:审计、验资和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等,使被保险人能够更加合理地分散执业风险。此外,新条款力求在灵活性上满足注会行业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将全部业务投保。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部分业务投保。 在保险责任界定方面,2004年版条款将其界定为因“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实”造成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保险责任的重新定义涵盖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风险,这种界定更符合行业转移风险的要求。此外,还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每次事故做出了比较清晰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保险费计算基础方面,在新费率表下,事务所有了更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事务所可以自行选择累计责任限额大小,而无须根据自身的业务收入规模大小来被动地确定累计责任限额的多少。同时,新条款充分考虑到事务所业务规模大小对风险的影响,在保险费的计算上以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