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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行

    日期:2001-06-1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0,685次
根据这项解释,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担保的认定、无效担保的法律后果、担保案件的诉讼时效、担保的登记、定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等具体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解释。

根据解释,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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