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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举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的通知》的通 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5-09-28    阅读:3,151次


各律师:
    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将在“中国-东盟博览会”上共同主办“第二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律师事务所论坛”,日期为2005年10月19日-21日,现将全国律协的通知转发如下。
因参会律师名额由全国律协统一分配(上海仅限3名),请热衷东盟法律事务的律师尽快按通知要求报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协
《关于举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将于2005年10月19日至22日在广西南宁举行。为了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作用,为自由贸易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将在“中国-东盟博览会”上共同主办“第二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律师事务所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的宗旨
    本次论坛将紧紧围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贸、投资中涉及的法制建设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与完善等主题,通过律师的广泛参与,逐步探索出一系列适应国际规则,符合自贸区实际,能够被自贸区成员普遍接受的自贸区经贸、投资保障机制,从而防止合减少商贸、投资纠纷,逐步完善成员方各自经贸法律规范,促进司法协助,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建设。
二、 论坛规模
    此次论坛将邀请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专家、其它国际组织、东盟十国商贸、立法、律师、仲裁机构专家以及国内相关著名学者到会演讲、交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博览会秘书处等主办单位领导和其它参会人员200人参加论坛。论坛将以主题演讲、开放讨论与专家答疑的形式进行。
    会务网上查询:http://www.eajianhua.com/ls_fongcai.htm
三、 论坛主题与议题
  (一) 论坛主题:“区域经济与法制建设”
  (二) 论坛议题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投资保障;
    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成员方法律体系研究;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4. 律师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四、 日程安排
    时间:2005年10月19日—21日(19日报到,20日上午9:00开幕式,会期两天)。
    地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105号会议厅。
    住宿宾馆:南宁市内(具体按博览会统一调配另行通知)。
五、 参会名额分配及费用
    (一)各省(市)律协按名额分配表(附件一),组织热衷于东盟法律事务的律师参加。
    (二)收费标准:人民币2000元/人,包括:
    1.会务费;
    2.三天三星级以上规格住宿;
    3.19日的晚餐,20、21日的中、晚餐(早餐不安排);
    4.博览会参观门票;
    5.大会相关资料。
六、提交论文
    请参会人员围绕上列主题与议题积极提交专业论文(不参加论坛的律师也可以提交论文),经组委会评定录入的论文将纳入《第二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论文集》作为博览会参会领导、贵宾以及赠阅东盟十国有关部门的礼品书。入选作者将获得论坛组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由于《论文集》为中英文双语版,请有条件的作者最好附英文翻译本。论文相关要求:
    (一)论文字数限制在3000-6000字左右。
    (二)论文提交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论坛组委会邮箱:oyoy2002@sina.com(不接受书面文本以及3.5软盘)。
    (三)提交论文截止至:2005年9月30日。
七、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05年9月28日前
    (二)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Email:gxlshxh@sina.com
     2.认真填写《参会人员报名确认表》(附件二),然后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广西律师协会。
     3.报名时提供:
    (1)确认出席论坛的单位及个人,请填写《参会人员报名确认表》;
    (2)提供参会人员每人2寸彩照两张;
    (3)身份证复印件、名片各一张。
全国律师协会联系人:马国光
    电    话:(010)64060213
    传    真:(010)84020216
    广西律师协会联系人:袁翠微
    电    话:(0771)5865220
    传    真:(0771)5865190
    电子邮箱:gxlshxh@sina.com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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