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习律师不得独立办案
日期:2006-05-16
作者:马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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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海南省司法厅了解到,《海南省司法厅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实习律师,应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一年。实习期间可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定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但不得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不得单独执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实习律师的考勤登记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以及指导律师的指导责任等,《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实习律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