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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日期:2002-01-0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564次
“仅因为身高不够我竟失去了报名资格!”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感觉受到了歧视,于是依据《宪法》第33条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3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为2002届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条件招录报名资格,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无法成为招录对象。
原告因此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该广告中含有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
周伟表示,引用宪法也是不得已,因为一般法律中对于这种歧视行为的处理没有相关规定,也可见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由于全国还没有类似案例被法院正式受理,因此这起官司是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周同时认为,这起官司的意义不在输赢,而在于能进入司法程序,就连被告方也能为中国法律做出很大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博士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法院受理此案无疑是一次突破,通过诉讼启动了宪法直接维护公民权益的机制,使宪法真正走到了百姓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研究专家廉希圣教授认为受理是好事,法院敢于直面平等权和职业特殊要求之间的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大学毕业生蒋某被身高条件拒之门外,除非银行能够说明身高与工作的关系,否则银行的限制行为就是违法。
对于引用宪法办案是否降低宪法身份的疑问,廉希圣教授回答得很干脆:是法律就可以运用,这样的例子在国外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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