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争论“第36条”
宋成军起诉称,
宋成军表示,北京市路政局无视法律规定,始终在征收养路费,其行为违法,应返还其已经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及滞纳金75.90元。
针对《公路法》第36条,路政局方认为,这并不代表从即日起取消养路费,实行费改税。因为如何实施费改税是有前提的,需要国务院另行决定。
这一点,《公路法》第36条已经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路政局方表示,为了澄清认识,2000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发布文件,明确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
法院判决解释“第36条”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费用,是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公路法》第36条,应当理解为在国务院依《公路法》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国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养路费征收。并且,国务院于2000年1月14日、10月22日分别发布两份文件,明确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不违《公路法》。鉴于此,作为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应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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