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税局正式回应“首开网店税单”报道
6月28日,《楚天都市报》在第4版刊发了一篇题为《武汉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的新闻报道,一时引起了多方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各种报道和疑问见诸报端和网络。针对这一情况,我局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关注点一:“我的百分之一”归属于实体经营企业
新闻媒体报道的“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实体店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在武汉市国税局�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我局税收检查,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主要通过实体店和“我的百分之一”网上店销售女装,2010年销售收入1.05亿元。
关注点二:货物交易缴税政策依据充分,不受交易方式影响
“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仅是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之一,该公司另有正常的实体销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纳税人不论其劳务货物交易方式和结算形式如何,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就有纳税义务。作为一家实体店,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按照核实的不含税销售收入,我局认定该纳税人2010年应缴纳增值税316.3万元,企业所得税105.95万元及滞纳金等,共计430.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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