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微软“霸王条款”无效
因认为Windows XP软件许可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是“霸王条款”,用户郭力将微软公司告上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日透露,法庭一审判决确认微软提供的许可协议中的4项条款无效。
2006年7月,原告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但安装软件时发现,使用这套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诸多限制性条件,遂将微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约定的28项条款无效,判令微软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力主张的28项条款中,有4项属于减轻或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而原告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微软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可以说是为软件行业敲响了警钟。”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说,微软许可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并非个例,软件许可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已成为软件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
邱宝昌认为,国内外一些大的软件企业利用在行业中的优势或垄断地位,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自身责任,不仅对消费者不公平,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他呼吁软件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不要动辄以“行业惯例”作为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借口。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明旭则表示,除行业自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软件企业提供的格式协议进行审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要坚决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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