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律协通知 >> 协会通知

协会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的通知

日期:2012-01-31    阅读:10,134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上海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实习人员管理,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并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21日起施行。

现将《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所律师及实习人员学习,并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律协会员部联系。

附件:《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

                              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