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上书人大,这是近几年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的一种现象。从2003年五位法学教授上书人大为孙志刚呐喊,启动对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的特别调查开始,在短短三年多时间里,仅有报道的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就有十五件之多,主要内容涉及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 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27/091511896013.shtml、强制婚检、公路收费、养路费征收、对造假者惩罚性赔偿、航空旅客伤亡赔偿标准、业主自治、保护虚拟财产、消除歧视就业、涉黄示众等诸多方面。
应当说,公民频频上书全国人大,就立法缺陷、法律漏洞及司法执法问题,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法审查,以期弥补法律之不足,制止和纠正司法执法之偏差,这是现代公民主体意识增强的重要表现,也是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的具体行动,它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我们应当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感到欣慰和高兴。
然而,从法治建设的整体状况看,公民频频上书人大并非全是喜事,其背后也隐含着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暴露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种种缺憾。
首先,这暴露了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缺陷。按照宪法、立法法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有关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制定后,均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进行备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严格来讲,备案过程其实也是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让人不解的是,许多“秃头虱子”式的矛盾和冲突都不能在备案过程中得到解决和纠正,凸显了备案审查程序的虚置。
其次,暴露了法律实施反馈机制的的缺陷。按照规定,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法律内部的矛盾、冲突和漏洞,均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进行裁决,而事实上法律内部的诸多问题却很少在这个过程中被发现,并积极上报得到妥善解决,这不能不说是反馈机制的一大遗憾。
另外,我国缺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得全部法律矛盾、冲突和漏洞问题都不得不追根溯源式地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客观上造成了公民关于法律法规缺陷的问题投诉无门;要解决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尽管它不必然引起审查程序,也可能石沉大海,永无音信。
看来,要彻底改变公民频频上书人大的特有现象,必须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加公民权利救济途径,让公民不上书也能有效解决问题。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我要辩论
正“惯性歧视,应该改一改了”
辩论者:池墨 男 职员
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处于绝对的弱势。在身体受到伤害后无法“恢复原貌”的情况下,只能苟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安慰一下受伤的心灵。然而,在赔偿中,作为公正化身的人民法院,在对赔偿问题的解释中,仍然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视为“一国两制”,农村居民获得赔偿的数额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再次上演了“同命不同价 http://news.sina.com.cn/c/2006-12-07/090010704925s.shtml”的歧视悲剧。
显然,作为“局外人”最高法院,并没有将自己“置身度外”,在制定解释的时候,而是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强势思维,对农村居民进行“压价”,这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惯性歧视。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强者的施舍,而是强者对弱者的补偿,最高法院这种惯性歧视思维,应该改一改了。
反
“同命不同价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
辩论者:梅广 男 职员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数额和城市居民有一定的距离,从表象上看似乎违背了生命权的平等,但实际上恰恰是体现出了对每一个体生命权的尊重。
对受害人的经济或物资赔偿,应该包含这样两个部分:即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前者,由于涉及到受害人生活地区在收入、消费等方面存在现实差距,就应该实事求是地参照受害人余年可得收益予以赔偿,如果让生活在消费水平相对高一些的城市人与农村人享受同样的赔偿标准,这显然不公平。而对后者,因为是属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范畴,则必须遵循生命权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城乡户籍,对受害人以统一的标准进行赔偿,不能因人而异,搞两套标准另眼看待。
将这两部分的赔偿加在一起,理所当然地会在赔偿总额上出现城市人和农村人存在一定距离的事实,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无可厚非。
辩论者:叶雷 28岁 高校职员
律师、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并不是第一次了,大多数时候都是不了了之,很少有人能够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即使有可能也要等到几个月后甚至几年之后了。根据各国惯例,公民有要求进行法规审查的权利,我国《立法法》没有禁止公民的这种权利,实际上是默许了公民的这种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公民主观认为某部法规违法或违宪,就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然而,我国《立法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对公民建议给予答复。西方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公民的审查申请,随着我国公民上书的不断增多,我们呼唤建立我国自己的司法审查机制。
街头超级访问
执行:时报记者 何建
“同命不同价”到底该不该?
郑光生 43岁 梅州人 的士司机
我不支持“同命不同价”。法律应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案件的判决上人人平等,民事赔偿方面也应人人平等。不论受害人是平民百姓还是亿万富翁,当他们受到人身损害时得到的赔偿应是一样的。“同命不同价”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导致法律在操作上的偏差。
胡小姐 25岁 湖北人 白领
既然认为“同命不同价”现象不合理,周玉忠律师对此提出质疑,他的做法应该得到支持。不过,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区别,农村的年轻人往往有兄弟或姐妹与他共同承担赡养父辈的责任,而城镇的年轻人往往是独生子女,独自肩负着赡养父母的重担,加之两地生活成本也有所区别,从这些角度出发,“同命不同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吴容福 73岁 广州人 退休干部
赞成周玉忠律师的做法。支持“同命应同价”,因为命重要过金钱。
冯先生 28岁 广州人 律师
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来看,赔偿标准的差异的确体现了我国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待遇”,这也折射出城乡差别制度在我国根深蒂固的一面。人类生命无贵贱贫富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全世界深得人心。而我国这种以户籍身份对公民区别对待已不合时宜。司法救济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以公平正义为人民把好关。法有良法、恶法之分,如果法律是轻视人类生命人身权、平等权等权利的,实为恶法,理应废止。在我国正大力构建和谐社会 http://www.iask.com/n?k=%BA%CD%D0%B3%C9%E7%BB%E1的今天,这种城乡差别的制度应首先从法律上废除。
李晓升 31岁 汕 尾人 业务员
支持周律师的做法,他是在为争取人人平等而努力。“同命不同价”观点与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抵触。大家都是公民,生命一样可贵,不能出现有人赔付额高有人赔付额低的现象。如果一名贫困的农民受到人身损害后得到的赔付少,那么他家里可能会因此变得更加穷困。对不同年龄的受害者赔付有所区别可以接受。但以身份来区别赔付多少就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刘晔 25岁 湖北人 汽车工程师
支持周玉忠律师的做法,因为法律规定人人平等。但我也觉得“同命不同价”有一定的道理。社会上每个人确实是平等的,赔付额多少只是体现个人价值的不同,赔付的数额是否相同不完全是人与人之间是否平等的根据。一位科学家与一位行乞者成为受害人时从而引起的社会损失与家庭损失就确实有很大区别。
何鹏辉 19岁 佛山人 大学生
周玉忠律师的行为是在试图维护法律的平等性,应该得到支持。世上每个人,不管他的身份有什么不同,他本质上都只是一个自然人,所以在法律保护上每个人都具有平等性,法律在制定时应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当一个科学家与一个行乞者同时成为受害人需要得到赔付时,不能单单放大科学家的价值而忽视行乞者对社会的意义。在社会属性上,科学家与行乞者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职业身份的不同从而造成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之间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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