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律师挑战“公汽规则”败诉
日期:2007-09-22
作者: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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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和
管理
费是针对事件、按件收取,并非根据实际担保时间长短而定。就像公汽实行‘一票制’,而不是按照乘坐的站数收费一样。”律师卢某认为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决定
挑战
担保公司这一“公汽规则”,但江岸区二七法庭昨日判决卢某败诉。
2005年10月9日,卢某向银行贷款8万元购买小轿车,还贷期限为3年。当日,他与武汉天安担保有限
公司
(简称天安公司)签定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卢某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担保费1920元和管理费900元等费用。还清贷款后,天安公司退还卢某保证金。
今年4月17日,卢某还清了银行贷款,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了他2000元保证金。但卢某认为,自己提前1年半还清贷款,天安公司的担保服务已中止,还应退还担保费及管理费共计1410元。卢某认为,担保费是按件收取还是按
时间
收取,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不能由担保公司说了算。双方协商不成,卢某将天安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退费。
江岸区二七法庭审理认为,收费依据贷款金额计算,与贷款期限无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