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日期:2004-09-2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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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主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方面开展好这项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二)坚持以关爱未成年人为本。要根据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受外界影响大,可塑性强的特点,立足于保护,从小事抓起,从早期预防抓起,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既要保护一般未成年人,又要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鼓励和帮助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 (三)坚持教育、服务、管理三结合。要从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抓起,从维护青少年切身利益抓起,从解决青少年问题的源头抓起,把教育、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以教育指导服务、管理,在服务、管理中体现教育,帮助青少年解疑释惑和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四)坚持建设与整治相结合。要着眼于满足青少年正当需求,竭诚提供多种帮助;要净化社会环境,坚决铲除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五)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广泛调动公民、家庭、学校、企业、社区以及新闻传媒、社会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注意发挥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网络。 《意见》提出,要面向中小学生,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学校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将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要深入实施《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计划、教材、师资和课时的“四落实”,确保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学生树立自觉守法的法律意识。要完善和推广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帮助和引导家长正确开展家庭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要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中小学生教育体系和社区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社会教育活动,特别是要深化“法律进社区”、“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创建、社区青少年“心理阳光”行动、“青春自护”行动、“关爱女孩”行动和“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等活动。 《意见》要求加强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 市、县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摸底排查、建档立卡等措施,掌握闲散青少年的底数,建立横向联络各成员单位,纵向贯及各城市社区、农村村镇的区域性闲散青少年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专门机构,组建专业社团,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立足社区、村镇从事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对于闲散青少年,要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确定专人联系帮教;对需要加强监护的,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教育、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对失学、辍学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其回到学校重新学习;对失业、无业的,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等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等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救助。 《意见》提出着眼建设,积极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条件。 教育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保障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政策,推动各类大众传媒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和报刊栏目;要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 《意见》要求,大力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文化、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公安、海关、文化、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加强对文化市场、进出境环节、信息产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监管,有效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坚决把境外有害文化堵截在国门之外,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邪教内容和伪科学的出版物、玩具、饰品以及游戏软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信息产品。广电等部门要深入实施“净化工程”、“防护工程”和“监察工程”,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和画面,净化荧屏声屏,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管理和整治,防止境外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毒斗争,坚决消除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社区基层组织要会同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积极开展青少年艾滋病防治工作。教育行政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集中整治,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共青团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要关爱流浪儿童,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和管理。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流浪儿童救助办法,推进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建立具有强制性的多形式、多渠道的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制度,把流浪儿童救助场所与成年人救助场所分开。对有家可归的,要帮助其返回家庭并强化家庭监护;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防止其再次流浪;对多次流浪社会的,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对孤儿或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要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或采取亲友监护收养、社会热心人士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措施。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开展帮教和矫治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读教育的有关政策,改革未成年人接受工读教育的决定主体和有关程序,加强对工读学校的领导和投入,实施“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在每个大中城市建设一所工读学校,努力把工读学校办成教育、矫治、挽救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中心。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中小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转化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重要指标。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如果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要留校试读帮教。 《意见》提出,要支持进城务工青年,做好维权和服务工作。 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三年内基本解决建筑等领域内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历史拖欠,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有效机制,杜绝产生新的拖欠。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强迫超时劳动、工作环境恶劣的企业。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会要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工作范围,积极表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共青团组织要会同工会和有关部门完善进城务工青年劳动安全监督员制度,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权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建设服务阵地,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务工文化,活跃业余生活,为进城务工青年多办实事。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的综治组织建设,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其重要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地方,街道(乡镇)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村)或学校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做到合理分工、制定措施、明确责任。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发挥社区治安室、治安岗亭在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骨干作用,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宣传栏、广播站等各种阵地资源,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种活动。共青团组织和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社区青少年维权和法制教育等基地建设,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工作依托。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本地区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听取专题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各地区要发挥青少年犯罪研究团体的作用,根据影响青少年成长的主要环境因素和青少年内在因素,研究制定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指标,采集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预防工作的基本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预防工作的趋势作出预警报告,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会议,沟通情况,研究工作。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通力解决。对于一些区域性的重大问题,上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区域性协作会议,达到区域联动、协同工作的目的。 四是建立督导机制。对发生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责成有关地方、单位和部门及时汇报情况和处理结果,有关地方、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和领导责任督查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严重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提出考核建议。同时,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制,完善量化考核体系,加强监督考评,细化各成员单位、各地区的工作责任。要加强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要查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是建立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各地区要推动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投入,强化人员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