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淘金、采砂、开山采石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围水造田和在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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