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伤熊案”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日期:2002-03-2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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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发生之后,法学界人士对这一行为如何定罪进行了分析。纵观法学家的意见,对刘海洋行为将以何种罪名论处,主要有四种意见: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十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一百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大部分专家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主持会议的赵秉志教授首先声明:本次讨论会是纯粹学术性质的,不涉及其社会影响、教育得失、道德建设等其他层面。
高铭暄教授认为,刘海洋实施的是一种故意行为。动物是动物园的主要财产,因此,刘海洋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由于他采用的是伤害手段,而不是杀害手段,因此,不能按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处理。至于在定罪之后的处罚问题上,可以考虑他个人的一些情况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其予以适当的处罚。至于社会上那种“伤害了动物就要对刘海洋定罪判刑,岂不是人还不如动物”的说法,是不妥当的。这种观点如果能够成立的话,我国的刑法就没有必要规定侵犯财产罪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王作富教授认为,不管动物园的动物来源如何,都属于动物园的财物。有人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无生物,这是没有道理的。牛、马、猪、鸡等就是农户财产。在野生状态下,法律着重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性,在圈养状态下,法律着重保护其财产性。有人提出,伤害不是毁坏财物罪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只要造成了财物毁坏的结果,不管什么方法,都是对财物的毁坏方式,伤害的方法,当然也包括在内。
赵秉志教授指出,刘海洋故意采用伤害的方法使动物园的财物的价值受到了损害,就完全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一些人提出的对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寻衅滋事罪两种观点,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其一,动物园将熊用于游人观赏,虽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但更主要的是这种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破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刘海洋的行为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仅是毁坏动物园的财物。
少数与会者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其中,王秀梅博士、石磊博士认为刘海洋具有杀害黑熊的直接故意;而赫兴旺博士认为,刘海洋的主观上具有杀害熊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