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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达不到办证标准 地下室房主没有产权

    日期:2007-12-01     作者:何健    阅读:3,322次
    渝北张先生:我买了一幢楼,并取得国土证和房产证。现在,我想将该楼拆除重建,发现楼底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2米宽,达不到办证标准。请问,这个地下室的产权是否属于我?

主持律师沈仁刚:地下室的建造仍然属于构筑物建造,按相关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建造的构筑物属于非法建筑,应予以自行拆除。因此,您不享有地下室的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