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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双重身份 公职公司律师前景看好

    日期:2005-07-2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0,262次

法院网消息: “你是律师吗?” “我是学法律的,也有律师资格,可是我不是律师。” 事情已经过去了很久,马正仍然清楚地记得与美国联邦航空局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士的这段对话。 马正的身份是中国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如果这段对话发生在7月25日之后,马正就完 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中国律师。

作为十九人之一,马正在这一天获得了司法部颁发的民航系统首批公职律师执业证书,成为既是国家公务员又具备律师身份的双重身份的人。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有阅卷权,而我们以往作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却没有这项权利,不能全面了解案情,从今以后就不一样了。 “公职公司律师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过去我国无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对外交往中,由于谈判、交涉中身份、地位不对等,一定程度上影响谈判质量。 “设立公职律师是有效发挥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既可为政府节省开支,也利于保密工作。” 马正对记者强调了具有律师身份对单位和对自己工作的有利之处。 变化不仅仅于此。 在这个炎热的七月,公司、公职律师试点也在北京悄悄升温。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162人首先实现了中央单位公职律师试点零的突破,民航总局又紧随其后,19人同获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另外,2002年10月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不到三年的时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建立公职、公司律师制度,适应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因而在实践中受到欢迎。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分析,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已经建立起一支拥有11万多人的社会执业律师队伍,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接受委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社会执业律师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由于政府管理职能的特殊性、复杂性,加之社会执业律师自身工作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执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既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多层次、多领域的需求。建立公职、公司律师制度,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等队伍相互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也就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对于服务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公职律师,专门服务于企业的公司律师试点受到关注的程度也不低。 王延青供职于日本三菱北京事务所,从事企业法务工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加入公司律师队伍表示出浓厚的兴趣。他说:一名企业法务人员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比,当然作用不一样了。再有,无论我们从事诉讼或非诉业务,如果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到工商局连别的企业的相关资料都看不到,以律师的身份就会十分方便。如果成为公职律师,还可以名正言顺地参加司法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和同业交流,对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很有帮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告诉记者,全国律协正在考虑如何使公职、公司律师在协会工作中占有一席之地,为大家建立更好的业务交流平台。 另外有业内人士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公职、公司律师的从业经历可以作为律师执业年限的累计,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对达到社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资格很有帮助。 相关链接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人员。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因此,公职律师既是国家的公务员或政府雇员又是律师。二是服务对象的固定性。公职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三是服务的无偿性。公职律师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无偿为所在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日期:2005-07-27] 来源: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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