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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律师事务所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日期:2007-08-29     作者:蒋悦飞    阅读:1,887次
    编者按:两年修订,四度审议,这部被称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她,维系着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也牵动着每一家用人单位的神经。为了让该法为全体劳动者和各用人单位熟悉,做到家喻户晓,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本报携手,就《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进行权威、全面的解读,在本报独家连载,以飨读者。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 通讯员穗劳法)不仅仅是企业员工要签劳动合同,个体户、律师事务所的劳动者都要签订。不管有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会计师事务所也要签合同

专家解释,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也就是说,已经实际用工,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的第二个月起不满一年的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看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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