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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自开拆、毁弃他人邮件如何处理?

    日期:2003-06-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922次
案情
谢某和马某是某学院的同学,两人同住一宿舍。2001年4月的某日,谢某的男友从广州寄来一封信,信放在学院的传达室。马某经过传达室,看见谢某的信后,即想帮她拿上去。半路上,马某出于好奇,想知道信里到底写了什么,就私自将信拆开,看见是一封情书,心想如果被谢某知道一定不会放过她的。于是,马某干脆就将该信撕得粉碎,丢在院里的垃圾箱内。马某的这种行为被班上的其他同学发现。不久,谢某知道了此事,遂问马某,但马拒不承认,还讲了些极其难听的话。对此,谢某感到很愤慨,就向校方报告了此事。
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属于私自开拆、毁弃他人邮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种行为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在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这里所讲的“邮件”包括信件、包裹、印刷品、汇票等;“毁弃”就是将他人的邮件撕毁、烧毁、抛弃,使他人无法查收;“私自开拆”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开拆他人的邮件,并偷看内容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的邮件截留或收藏,而不交给收件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以上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是无意中有上述行为,不构成本行为。第三,必须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偶尔或数量较少,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如果已造成了严重后果,给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多次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那么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应按《刑法》第252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应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按照《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析
本案中的马某,因出于好奇而偷看了同学的情书,后由于害怕又将邮件撕毁,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是由于好奇,故意实施了拆信偷看并撕毁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综观本案的全部情节以及后果等方面,马的行为尚属情节轻微,也未造成严重后果。马某以前也并没有类似的行为,这次是出于好奇而为之,属初犯。经过教育,她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谢某进行了诚恳道歉,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摘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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