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出台
日期:2007-09-18
作者:李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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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9月14日正式实施,2003年11月颁布实施的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保障范围五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办医保
据悉,试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到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具有代理医疗保险业务资格的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实行档案托管或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是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二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失业人员,到大、中专学校就读的职工,外出从事劳务、留学、进修的职工等)。三是由职介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四是已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五是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办理方式通过职介机构代征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续接医疗保险手续,应向职介机构提出申请,由职介机构代办本人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无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由职介机构协助登记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档案后,为其代办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通过职介机构代征代缴,职介机构应于代征的当月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模式两种缴费模式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两种选择模式: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和住院医疗保险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模式是指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一般模式:即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7%,个人缴纳2%)和按8元/月·人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80%,个人缴纳20%,下同),设立个人账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模式即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全部费用)和按8元/月·人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不设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的相关待遇以及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所规定的相应待遇。
按住院医疗保险模式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如自愿转参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需按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1%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两种模式相应年份差别的费额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待遇。
年限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有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享受相应参保模式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退休年龄前可一次性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确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可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但不补计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按补缴当期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计算补缴;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模式的按补缴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的比例计算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失业人员领失业金期间可自愿参保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视作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但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60日内,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职介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自愿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可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两种参保模式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参保模式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按正常缴费基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记者李茗)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六大亮点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获悉,西安市此次出台的《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与2003年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方面有六大亮点。
取消本市城镇户籍限制
与2003年的通知相比,试行办法最大的突破就是取消了对我市城镇户籍的限制,这从原通知和现试行办法的文件名称中就可以看出来,原来的主体为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现在变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在正文中对保障对象范围也做了相应调整。
新增住院医保模式
原通知只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一种缴费模式,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此次新增了住院医疗保险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没有档案也可办医保
在原通知的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因为没有托管档案而无法缴纳医疗保险的现象。新的试行办法对无档案人员医疗保险的办理进行了突破,规定“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无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由职介机构协助登记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档案后,为其代办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领取失业金期间也可参保
按原来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参保不享受待遇,但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新政策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并且缴费基数降到下限予以优惠。
中断缴费可续保
原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有出外务工或者经济困难等实际,可能出现一时断保的现象,试行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可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
遗留问题得到政策解决
根据试行办法,目前在职介机构托管档案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问题此次也从政策上得到了解决,规定这部分人员“在2007年底前可根据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并按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或4.9%的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建立相应模式的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